《福建省實施〈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于2012年12月4日經省政府第102次常務會議通過,從2013年2月1日起施行。《實施辦法》明確農村五保供養內容、標準和形式,建立經費保障制度和監督懲罰管理機制,為農村孤寡老人、殘疾人、孤兒等困難群體撐起一片天。《實施辦法》的施行將使全省9.14萬名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受益。福建省民政廳就《實施辦法》中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說明和解讀。
1、什么是農村五保供養?
農村五保供養是指依照國務院《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規定,在吃、穿、住、醫、葬方面給予村民生活照顧和物資幫助,同時保證未成年的五保對象接受義務教育。根據《實施辦法》第九條的規定:一是供給糧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二是供給服裝、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錢;三是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條件的住房;四是提供疾病治療,對生活不能自理的應當給予照料;五是辦理喪葬事宜。此外,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未滿16周歲或者已滿16周歲仍在接受義務教育的,應當保障他們依法接受義務教育所需費用。
2、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應具備什么條件?
國務院《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第六條對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條件規定較為原則,為了便于各地操作,并與有關法律相銜接,根據我省農村實際,《實施辦法》第六條作了細化的規定:年滿60周歲老年村民、殘疾村民或者未滿16周歲的村民,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
持有二級以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村民、年滿16周歲但仍在接受義務教育的青少年,可時為無勞動能力;有土地承包經營收入、集體經營分配收入或者其他收入但不足以維持其基本生活的,視為無生活來源;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失蹤的,視為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
3、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指哪些?
關于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的范圍,我國民法通則和婚姻法等法律都有明確的界定。
贍養是指晚輩直系血親對長輩直系血親在經濟上的供養、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以照顧和滿足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法定贍養人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撫養是指長輩直系血親撫育晚輩直系血親的成長,并為他們的生活、學習提供一定的物質條件。法定撫育人指未成年人的父母以及其他依法負有扶養義務的人。
扶養是指夫妻之間和兄弟姐妹之間,負有提供生活供養責任的法律關系。法定扶養人包括配偶和依法負有扶養義務的兄弟姐妹。依法負有扶養義務的兄弟姐妹主要是指成年的兄姐,在失去父母的情況下,對未成年弟妹的扶養義務。
4、農村五保供養形式有哪幾方面?
農村五保供養形式是指為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提供供養服務的具體方式。供養形式的核心是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由誰來養,怎么養?農村五保供養形式分為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兩大類。
集中供養,是指通過農村敬老院、幸福院、養老院、福利中心等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對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實行集中供養。
分散供養,是指對散居在家(即原居住地)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實行分散供養。
5、農村五保供養標準如何確定或調整?
五保供養標準是維持農村五保對象正常生活最基本的要求。根據國務院《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第十條規定:“農村五保供養標準不得低于當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據當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適時調整。農村五保供養標準,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在本行政區域內公布執行,也可以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制定,報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后公布執行”。我省《實施辦法》第十條明確規定:“農村五保供養標準由設區的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當地農村居民家庭上年度的人均生活消費支出的70%確定,報省政府備案后公布執行”。這一規定明確了各市、縣在確定農村五保供養標準時應參照的系數。同時也明確了三點,一是供養標準應不低于當地農村居民家庭上年度的人均生活消費支出的70%。以2011年為例:2011年全省農村居民家庭年度人均生活消費支出為6541元,按70%計發(6541元70%)4579元,各設區市、縣(市、區)都應按統計部門提供的上年度人均生活消費支出70%確定五保供養標準,并向社會公布。二是今后每年三月份均需按照這一規定調整并公布當地五保供養標準。三是為鼓勵集中供養,各設區市、縣(市、區)應適當提高集中供養標準。
全省五保對象約9萬人,因集中供養人數比例還很低(2012年還不到10%),若按20%計算,全省集中供養人數也僅1.8萬人。為鼓勵集中供養,因此集中供養五保對象供養標準可適當提高20%-30%,即4579元130%=5953元。
6、農村五保供養經費有哪些來源渠道?
具體有以下幾種來源渠道:
第一、財政為主。《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農村五保供養資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在每年財政預算中安排一定資金,對各縣(市、區)給予適當補助。據此規定,農村五保供養資金主要應列入縣(市、區)級財政預算。目前,農村五保省級財政依照省定農村低保標準全額給予補助,下一步將爭取提高省級補助水平。各設區市也要按此規定,結合實際,對所轄的縣(市、區)給予補助。
第二、集體補充。《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同時規定:鼓勵有農村集體經營收入的地方,從其經營收入中安排部分資金和實物,用于補助和改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生活。
第三、社會捐贈。《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向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進行捐贈或者捐助。繳納所得稅的單位和個人通過國家機關或者經認定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向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的捐贈支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稅前扣除。
7、農村五保對象住房存在安全隱患如何解決?
農村五保供養內容包括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條件的住房。
集中供養對象通過敬老院、幸福院、養老院、福利中心等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進行供養,政府保障對集中供養設施的投入與維護。《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分散供養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住房,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翻建。一般是由當地政府列入“農村危房改造”、“幸福工程”、“災后重建”等項目予以解決。同時還規定: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集中興建農村五保供養對象住房。此外,由政府或者集體出資興建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住房,其產權歸政府或者集體所有;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合法所有的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8、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建設有哪些要求?
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就是為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提供集中供養服務的公益性機構,目前主要是指以鄉鎮敬老院為主體的農村敬老院、幸福院(園)、養老院、福利中心等。《實施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的規劃與建設,滿足本行政區域農村五保供養對象集中供養需求。縣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建設專項規劃,并組織實施。同時,《實施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農村人口規模較大、農村五保供養對象較多的鄉、鎮,應當建設能夠滿足當地農村五保供養對象集中供養需要的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建設能夠滿足若干鄉、鎮農村五保供養對象集中供養需要的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此外,在建設規模和設施配置上,《實施辦法》第十九、二十條規定: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建設規模應當不少于40張床位,具有符合供養服務所必須的居住用房、輔助用房及設備,并符合國家有關老年人、殘疾人、兒童福利建筑設計的規范和標準。應當配置基本生活設施,配備必要的膳食制作、醫療保健、文體娛樂、辦公管理等設備。閩政辦〔2011〕16號文件也要求:到2015年,原則上每個鄉(鎮)建成1所敬老院,人口少于五千人的鄉(鎮),可與地理位置臨近、交通便利的鄉鎮共建1所規模較大的中心敬老院。為在“十二五”末完成省政府確定的“一鄉一鎮一敬老院”的工作目標,省民政廳計劃明后兩年把尚需建設鄉鎮敬老院的全部給予安排。
農村五保互助幸福院(園)可參照《實施辦法》第十九、二十條的要求建設,但在建設規模和設施配置上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降低標準。
9、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的性質?如何辦理法人登記手續?
《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是為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提供供養服務的公益性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相關的法人登記手續,取得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根據民政部《關于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建設的指導意見》(民發[2006]107號)的規定:“五保供養服務機構作為主要服務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公益性非營利組織,適應的要求,應當具有法人資格,依法承擔獨立的法律責任。縣、鄉人民政府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根據我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事業單位法人登記;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根據我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2010年民政部《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37號)第二條規定“符合條件的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依法辦理事業單位法人登記”。2011年,省政府辦公廳下發了《關于加強市縣社會福利中心、鄉鎮敬老院和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站)建設管理的意見》(閩政辦〔2011〕16號),文件要求:“各級政府建設管理、完全提供無償公益性服務的鄉鎮敬老院,可定位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對于有條件向社會提供養老服務、有一定有償服務收入的鄉鎮敬老院(即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可確定為財政差額撥款事業單位或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收費標準由物價部門制定。管理人員核定為事業編制,護理等崗位不核定事業編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解決,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政府舉辦的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辦理事業法人登記。具體登記手續,由各地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當地編辦、財政等部門,依據國務院《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進行事業法人登記。
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的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根據我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
10、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工作人員如何配備?待遇如何確定?
《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工作人員應當根據供養對象人數及生活自理程度按規定標準配備。有條件的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配備專業社會工作者。根據民政部《關于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建設的指導意見》(民發[2006]107號)的規定: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工作崗位設置應當因事設崗、按需設崗,崗位主要由院長、護理服務、炊事、醫療、會計、出納、保管等組成,工作人員與機構供養對象比例原則上不低于1:10。閩政辦〔2011〕16號文也明確提出:所需管理和服務人員數量,由同級編制部門會同民政、財政部門,按照床位數、服務對象人數、財政承受能力等情況合理確定。因此,各地可按照以上規定和需要,合理配備工作人員。
《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或者其主辦方應當與工作人員訂立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或者其主辦方應當按照當地居民收入水平合理確定工作人員工資待遇,并為其辦理相應的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事業編制管理人員根據有關規定確定工資標準,其他聘用人員工資待遇應當按照當地居民收入水平由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或者其主辦方合理確定。
11、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管理資金如何解決?
《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政府舉辦的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的建設資金和管理資金應當按照財政預算管理程序申報,經審核后從縣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中安排。管理資金是指維持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正常運轉必需支出的各種經費,主要包括人員工資、辦公經費、設備設施購置維護經費和水電燃料等。
此外,鼓勵社會愛心企事業單位、公益熱心人士通過掛鉤幫扶等形式,開展對口捐贈與建設。繼續推進“愛心志愿行•情牽敬老院”活動,讓更多的愛心企業參與到這項活動中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