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我是一家廣告公司的老板,因為今年公司效益不好,我就打算不給員工發業績獎金了,但是勞動合同里規定了公司必須每個月給員工獎勵一定數額的獎金,請問我不發獎金可以嗎?如果我不發獎金的話,員工會不會要求我支付經濟補償金呢?
根據2015新勞動法全文,專業律師解答:
獎金主要是指作為一種工資形式,其作用是對與生產或工作直接相關的超額勞動給予報酬。
獎金是對勞動者在創造超過正常勞動定額以外的社會所需要的勞動成果時,所給予的物質補償。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獎金是工資的一部分,是勞動者應得的待遇,向勞動者支付績效獎金是用人單位的義務。
應該注意的是,獎金與其他方式的工資一樣,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通過勞動合同約定或由用人單位有關制度規定的。
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
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四: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