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張參加一所學校的面試,應聘教師。小張是外省戶口,但是學校招聘要求為本市,因此小張就在簡歷上寫了本市,被錄用后,在與學校簽定合同時,出示了自己真實的身份證明(與所填寫的個人簡歷不同),學校也沒說什么。勞動合同到期后,學校又讓小張繼續干了三個多月我才離開。
現在學校一直拒絕支付小張一個多月的工資,小張疑惑:學校與我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是無效勞動合同,我應得的工資能補給我嗎?學校一直沒有為我辦理社會保險,能要求補辦嗎,還有能得到什么經濟補償嗎?
【法律解答】:對于小張的這種情況,從情感上來說能夠理解小張當時填寫簡歷的心情,很多單位在招聘時,拒絕已婚女士或進行戶籍限制,好在小張已經順利地完成了勞動合同期內的任務,并沒有因為填寫履歷不實而造成后果。但是希望以后能夠真實填寫簡歷,不然它可能導致勞動合同無效。
勞動合同到期后,單位沒有與小張終止勞動關系,也沒有續簽合同,那你和單位依然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小張強調:“后經雙方協商一致后離開了學校”。但是不知道是小張主動提出辭職,還是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小張主動辭職就沒有經濟補償金。如果是單位主動辭退小張,那么單位應該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
關于小張在校時的一個多月工資,應該在離開學校時就及時結清才對。《勞動法》第82條“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的規定,如果離開學校沒有超過兩個月,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學校與小張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僅僅從目前你提供的情況來看,如果沒有其他問題,還看不出是無效勞動合同。
學校一直沒有為你繳納社會保險是不對的,《勞動法》第72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必須,繳納社會必須費。”你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依法要求學校補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