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勞動保護管理
第三章 勞動保護措施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經1999年11月22日市政府第十二屆六十二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發布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勞動保護,保障勞動者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勞動保護,是指為保障勞動者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健康所采取的各種措施,包括生產安全、勞動安全、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等。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鞍山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勞動保護工作的領導,把勞動保護工作納入經濟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市、縣(市)區勞動安全行政主管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負責勞動保護工作的主管部門,對勞動保護工作實行綜合管理和監察。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所屬有關部門、企業主管部門,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認真履行勞動保護工作行業和部門監督管理職責,保證國家勞動保護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貫徹實施。
第六條 用人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勞動保護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本規定,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為勞動者提供良好的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保障勞動者的安全與健康。
第七條 勞動者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勞動保護法律、法規、標準和勞動紀律,執行安全技術規程;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行為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勞動者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勞動保護管理
第八條 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法定代表人或經理(廠長)是本單位勞動保護工作第一負責人;其他管理人員在其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產內容的,也必須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第九條 用人單位在實行租賃、承包、合資、股份、合作等經營方式過程中,必須明確各方的安全生產責任和負責人,重視安全風險,建立完善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第十條 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規程、標準,并隨著體制的變革和生產的發展及工藝的改進不斷修改完善。
第十一條 各有關主管部門在審批涉及職工生命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的項目時,要嚴格把關。未經勞動、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審查認證的,不予批準。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配備與本單位生產經營相適應的勞動保護管理機構和專業人員。企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經理(廠長)和分管安全生產的副職、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勞動安全行政主管部門專門安全培訓,取得相應的勞動安全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對新錄用的勞動者必須進行三級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對轉崗、下崗后重新上崗或從事新設備、新工藝、新工程作業的職工,必須經過新崗位的安全技術教育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對從事建筑安裝工程作業的職工必須進行總體和單項工程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培訓教育,由工程技術負責人每班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傷亡事故,必須按國家關于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進行報告和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定期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對診斷為職業病者,必須調離有職業危害的崗位,并給予療養和妥善安置。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配備必要的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指導和監督其正確使用;為接觸有毒、有害物質和從事高溫或高溫季節作業的勞動者提供必需的保健措施,發放防暑降溫保健食品或用品。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做好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工作。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關于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定,安排勞動者的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八小時,每周不超過四十小時,并保證勞動者每周必須至少休息一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必須經勞動安全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第十九條 要建立健全工傷保險制度,實行工傷保險與安全生產掛鉤,制定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規定。用人單位應參加工傷保險,按期繳納工傷保險基金。
第三章 勞動保護措施
第二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和技術改造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的可行性論證,應包括勞動保護內容。建設項目的勞動保護措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生產建設項目的可行性論證、勞動保護措施的初步設計和竣工驗收,須經勞動、衛生等有關部門和工會組織審查同意,否則,不得施工或投產使用。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施工現場的作業環境、設施、使用的設備、原材料、防護用品、安全檢驗儀器和生產工藝以及各種設備、設施的設計、制造、安裝,必須符合國家、行業安全技術標準和規范。
用人單位從國外引進生產設備,必須同時引進或者采用國內配套的符合國家、行業安全技術標準的勞動保護設施,并與引進的主體設備同時安裝或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對作業環境中的粉塵、毒物、氣體、液體等職業危害因素和所有危險作業,應按照國家、行業技術標準和規范,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保證勞動者生命安全與健康。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為寄宿職工和夜間工作的職工提供必要的符合國家安全衛生規定標準的食宿條件和安全可靠的采暖設施,有效地防止火災、中毒、爆炸、觸電、坍塌等事故的發生。
第二十四條 建筑安裝施工企業必須具備《遼寧省建筑安裝企業安全施工資格證》。建筑施工開工前或跨年二次開工的工程,必須經勞動安全行政和主管部門辦理《建筑施工開工安全許可證》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行業有關生產、儲運、經營和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安全技術標準和規范。在有可能發生火災、爆炸、灼燙、窒息、中毒等處所,應配備應急救護或疏散設施。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制造、引進、安裝、使用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起重機械、電梯、廠內機動車輛和防雷裝置等,必須經法定檢驗部門進行定期檢驗,取得安全性能檢驗證或安全使用許可證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從事下列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經勞動安全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安全審查認證:
(一)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設計、制造、銷售、安裝、使用、維修、報廢;
(二)起重機械、電梯的設計、制造、銷售、安裝、使用、維修、報廢;
(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生產、銷售;
(四)建筑、結構安裝施工和建筑裝飾裝修施工以及高層建筑的清洗維護;
(五)礦產資源開采;
(六)安全防護裝置的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