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勞動保護,是指在勞動過程中為保護勞動者的安全和健康所采取的各種措施,包括勞動安全、勞動衛生、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等。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的所有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條例執行;
礦山勞動安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按本條例執行。
第四條 勞動保護工作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勞動保護的原則,實行“用人單位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察、群眾監督和勞動者遵章守紀”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勞動保護工作的領導,把勞動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建立和落實勞動保護工作目標責任制,建立和完善工傷社會保險及用人單位注冊安全主任制度。
建立勞動保護專項基金,將勞動保護科研、技術措施經費和勞動保護監察業務(事業)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和企業財務計劃,并依據經濟發展逐年增加。
對在勞動保護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六條 省、地(州、市)、縣勞動行政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負責勞動保護工作的主管部門,對勞動保護工作實施綜合管理和國家監察。
用人單位的行業管理部門或者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行業主管部門)對本行業、本部門的勞動保護工作實施具體管理。
計劃、財政、衛生、教育等部門和工會組織應當按照各職責做好勞動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的勞動保護監察機構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貫徹國家和省勞動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技術標準、規程和行業規范,并監督檢查用人單位及其行業主管部門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用人單位及其行業主管部門落實勞動保護措施、提取和使用勞動保護技術措施經費、改善勞動條件及組織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
(三)參與并監督用人單位研究和采用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新技術、新產品時的勞動保護措施的鑒定;
(四)組織安全檢查,組織勞動保護措施效果、重大事故隱患綜合評價和勞動條件監測分級評價;
(五)組織勞動保護檢測檢驗和科學研究工作,推廣科研成果;
(六)組織開展勞動保護宣傳教育活動,提供勞動保護技術咨詢服務;
(七)受理有關單位及勞動者對勞動保護違法行為的檢舉和控告,并及時進行處理;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勞動保護監察員執行公務時必須持有國家和省勞動行政部門制發的證件和標志,從事危險性工作及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應當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和提供保健。
省、地、州、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建立勞動保護檢測檢驗機構。
第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的勞動保護監察機構對勞動保護工作分級實行國家監察:
(一)省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對省屬用人單位及其行業主管部門,中央、省外駐本省用人單位和經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注冊的其他用人單位進行國家監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地、州、市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對其轄區內上述用人單位進行國家監察;
(二)地、州、市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對地、州、市屬用人單位及其行業主管部門和經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注冊的其他用人單位進行國家監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縣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對其轄區內上述用人單位進行國家監察;
(三)縣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除前兩項規定范圍以外的用人單位及其行業主管部門進行國家監察。
第九條 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對本單位勞動保護工作全面負責。
用人單位根據需要設置勞動保護管理機構,應當配備勞動保護管理人員,并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組織學習、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勞動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技術標準、規程和行業規范,制定并落實勞動保護責任制、勞動保護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二)組織對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進行綜合和分級評價,落實勞動保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治理職業危害,改善勞動條件;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勞動保護技術措施經費,用于事故防范、職業病防治、改善勞動條件和進行勞動保護宣傳、教育及獎勵;
(四)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發放標準為勞動者免費提供合格勞動防護用品,為接觸有毒有害和高溫作業的勞動者無償提供保健;
(五)簽定的各類合同中,涉及到勞動者安全和健康的,必須明確合同雙方在勞動保護方面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六)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的人員進行教育和處理;
(七)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重傷以上事故時,迅速組織搶救,并參加調查處理事故;
(八)參加工傷保險費用社會統籌,按規定繳納保險費。
第十條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必須進行勞動保護教育培訓,提高勞動保護意識,掌握必要的勞動保護知識。
法定代表人、勞動保護管理人員和勞動保護技術人員應當參加勞動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的勞動保護知識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取得資格證書。
對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必須進行專業安全技術培訓,并經勞動行政部門考核,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應當實行定期健康檢查制度,建立健全勞動者健康檔案,其中:
(一)對依法招用并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必須進行就業前健康檢查;
(二)對從事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必須進行定期健康監護檢查;
(三)對確診患有職業病的勞動者必須及時予以治療、康復,不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應當調換崗位,妥善安置。
不得安排患有職業禁忌癥的勞動者從事該職業的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