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三章 新建 改建 擴建 工程
第四章 生產場所
第五章 機械、電氣、設備
第六章 防火、防爆和危險物品管理
第七章 金屬冶煉
第八章 建筑施工
第九章 廠內運輸和內河航運
第十章 林業集運
第十一章 有毒有害作業場所和個人防護
第十二章 傷亡事故處理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有關加強勞動保護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轄區內的全民、集體、個體、鄉鎮企業、事業單位和企業上級主管部門,以及外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以下簡稱各企業)。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各經濟管理部門,企業單位負責人,應按各自的管理職責,對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負責.同時,做好以下工作: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勞動保護方針、政策、法規;
2、在管理生產的同時,必須對安全工作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對各種事故隱患,職業危害要采取措施,加以防范,消除;
3、制訂改善勞動條件的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4、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5、組織調查處理傷亡事故.
第四條 各企業必須堅持科學管理、堅持安全生產、文明生產,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崗位責任制。不得違章指揮和作業。
企業主要領導對本單位的安全工作負責?偣こ處熁蚣夹g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工作負技術責任。企業各職能部門人員對職能范圍內的安全工作負責。各企業作業班、組長和工人對所負責的區域崗位的安全工作負責。
第五條 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措施經費,應按國家的規定提取和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挪作他用。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各級勞動主管部門負責監察本辦法在本行政區域內的貫徹執行情況。
第七條 市屬各級經濟綜合管理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應設置安全衛生管理機構,配備安全技術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管理的職責。安全技術人員的職權是:
1、檢查本辦法及有關勞動保護法規和標準的執行情況;
2、調查研究生產中的不安全因素,提出改進意見,參加審查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對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協助制訂并督促執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計劃;
4、參加有關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監督及竣工驗收:
5、制止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發現可能造成傷亡事故時,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撤出人員,并向上級主管*報告;
6、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7、及時向上級反映違反本辦法和有關勞動保護法規的行為。
第八條 企業領導應具有安全生產知識,并由勞動部門負責進行安全培訓和考核。
車間主任,生產管理人員和班組長,由企業或上級主管部門進行安全培訓和考核。
新工人、特種作業人員和換崗工作,須經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術訓練,經考試合格后方準獨立操作。
第九條 凡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法規和本辦法成績顯著者,由企業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成績特別突出的,可報請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章 新建 改建 擴建 工程
第十條 廠(場)址的選擇,應符合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防火、防爆規定的要求。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革新、技術改造工程項目,必須把安全生產、防火、防爆及消除有毒有害因素的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 初步方案設計和《竣工驗收報告書》必須有《職業安全衛生專篇》,對危及人員安全和健康的因素加以說明,對其作出評價,并附有關法定單位的檢測結果。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革新、技術改造工程項目進行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時,必須有勞動、衛生、環境保護、消防部門和工會參加,否則不準施工和投產。
第十四條 設計制造和引進國外新設備,以及使用新技術、新工藝時,必須有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保護設施。
第四章 生產場所
第十五條 勞動場所應布局合理、整齊清潔、作業方便,為生產所設的坑、溝,應有蓋板和圍欄,機器設備和工作臺布置,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廢料的堆放,不得妨礙安全操作,通行和裝卸。
第十六條 生產場所的光線要充足,局部工作照明應滿足操作要求,并符合安全衛生標準。
第十七條 人行道和車行道應保證暢通,夜間有足夠的照明,道路與軌道交叉處必須安置明顯的警示標志,信號裝置或落桿。廠區內車輛行駛的路段必須有按規定設置的限速、鳴號等警示標志。
第十八條 各種橋梁建筑結構件必須牢固結實,有墮落危險處要設攔桿或扶手。
第十九條 金屬冶煉、鑄造、軋制和水泥、化工生產等廠房的屋面積灰、應定期清除,容易踏破的屋面,必須設清灰便道。
第二十條 高溫和低溫作業場所,應采取必要的防暑降溫和防凍傷措施。
第二十一條 因大風、大雪、大雨、大霧直接影響時應停止作業。特殊情況需要作業時,要有保證安全的專門措施。
第五章 機械、電氣、設備
第二十二條 各種機械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和修理,必須符合安全要求.對于危險性較大的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維修單位,須持勞動部門核發的安全衛生合格證書。危險性較大的設備,必須有安全衛生檢測部門核發的合格證書,方準投入使用。
各種機械對人體發生傷害危險的部分,應有可靠的安全防護裝置,建立使用、檢查、維修、保養制度,不得超溫、超壓、超負荷和帶病運轉。
第二十三條 各種機械設備必須建立設備技術檔案,出廠說明書,圖紙資料齊全。運轉檢修和使用情況應在設備技術檔案中有記錄。
第二十四條 各種危險性較大的設備的使用范圍、性能不得任意改變。控制儀表、安全防護裝置須經常保持靈敏、有效。
第二十五條 設備與設備之間的距離,須符合有關規定。移動式的機械設備、起重機、吊車應與架空輸電線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第二十六條 企業生產的供電系統和設備動力、照明的供電系統必須有可靠的漏電保護、過負荷和短路保護、接地(接零)保護裝置和防雷裝置。在有爆炸、燃燒氣體的場所,電氣必須采用防爆電氣。
有可能造成觸電危險的供電線路和電動工具、照明、應按規定使用隔電源的安全電壓。
架空輸電線、裸露帶電體、電氣設備、建筑物之間的安全距離應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和標準。
第六章 防火、防爆和危險物品管理
第二十七條 企業必須貫徹消防法規,結合實際建立專職或兼職消防組織,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建立防火制度,認真整改和消除火險隱患。
第二十八條 煤氣發生站、氧氣站、乙炔站和其它易燃易爆場所,在安全距離內嚴禁煙火。檢修設備需要動用明火時,必須采取妥善的防護措施,并經有關領導批準,在專人監護下進行。在林區或其它有火災危險的區域內用火時,火未徹底熄滅前,用火人不準離開現場。
第二十九條 有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的區域,必須設有醒目并能區分類別的警示標志,建立嚴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凡使用煤氣作燃料的單位,必須按規定建立煤氣防護站或設有防護人員。在不準動火區域內動火,必須經有關部門簽發動火證后,在采取安全措施、有專人監護下方能動火。
第三十條 企業必須加強對易燃、易爆物品和有毒氣體的管理。這些物體在空氣中的允許濃度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三十一條 在可燃構件、可燃物質同明火和散發火花的地點之間,易燃物品工廠、車間、倉庫同周圍建筑物、構筑物之間,庫房與庫房之間,庫房與其它建筑物之間應保持規定的安全防火距離。
過去的建筑設施,因條件限制不能達到規定標準的,應積極采取其它安全防火措施確保安全。
第三十二條 危險藥物、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包裝,必須嚴密封實;瘜W性質互相抵觸或滅火、防爆方法不同的物品、禁止混裝,混存。雷管和炸藥貯存、運輸、管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生產、使用、貯存和運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必須保持設備、容器,管道完好。并采取防靜電和電火花措施,嚴防燃燒,爆炸、中毒以及跑、冒、滴、漏事故發生。
第七章 金屬冶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