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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十八屆四中全會中對依法治國的心得體會

思而思學網

10月20至23日召開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首度以“依法治國”作為全會主題。在改革開放進入第36個年頭的時候,中國的法治建設將全面轉型升級。

黨的十八大提出“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此后,在多次重要講話中對此作出強調。學者認為,這是中國新時期依法治國的“新十六字方針”,也是法治中國建設的衡量標準。

法治是一種宏觀的治國方略。在中國古代,“法治”即“以法治國”,經常與“德治”、“禮治”、“人治”相提并論,主要被作為一種治國方略和理念來理解。在西方,“法治”也首先被作為與“人治”相對立的治國方略來認識,即“法律的統治”。今天,我們使用“法治”的概念,是指國家在多種社會控制手段面前選擇以法律為主的手段進行控制和治理,即“依法治國”。黨的十五大報告專門對“依法治國”作了闡述:即“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保證國家各項工作都依法進行,逐步實現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的改變而改變,不因*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

法治依照我國國情,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開展立法、執法、司法工作,不斷強化服務大局的各項措施,為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提供強有力的法治保障。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確保法治建設有利于維護國家利益,維護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然而,當前,雖然有些隊伍的政治素質比較硬,但由于傳統原因,權力崇拜意識、權大于法的思想、重義務、輕權利觀念還在影響不少人,忽視私權利的保護、義務本位思想還比較嚴重。在這些人的工作經驗中,法治意識薄弱。一些政府工作人員習慣于用開會、發文件、打電話來開展工作,習慣于用行政命令來“治”民等行政工作方法, 缺乏用法律思維解決問題。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日趨完善,社會經濟生活的多樣性變化以及政府職能的不斷轉化,特別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強調“依法治國”理念,對我們消防部隊的監督管理工作,提出全新的更高要求。當前,在消防安全方面,社會單位普遍存在“重效益、輕安全”現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不實、不細、不到位,導致各類火災隱患或消防違法行為大量存在。因此,消防部隊作為執法機構,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進一步提高消防執法的社會效果,讓“人民內心擁護”,已成為我們必須認真研究的課題。

一、當前影響消防執法工作社會效果的問題

(一)基層消防監督執法人員警力不足,且分布不均,影響消防執法質量

近幾年,隨著我國經濟飛速發展,新《消防法》等法律法規不斷出臺,監督檢查的要求越來越高,監督檢查任務日益繁重,可是執法人員的數量卻增長緩慢,與快速發展的經濟和社會消防安全保障需求不相適應。據統計,全國一線的消防監督人員只有2萬余人,但是全國有各類社會單位5600余萬家,僅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就有42萬余家,這個數字今后一段時期隨著經濟發展,還將繼續增長,公安消防部門根本無力對每個單位實施“一對一”的監督管理。

消防監督執法人員在監督檢查的同時,還擔負著大量日常性工作職責,主要有:建筑工程的審核、驗收、火災調查、宣傳培訓、信訪處理、社會推動、行政處罰、產品檢測、行政許可接待等,除此以外還要開展網格化推動、重點單位戶籍化管理、派出所指導和農村消防工作等,可以說每名監督干部都要身兼數職,再加上各種專項治理任務,有限的消防監督警力面對著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務,一線監督員經常處于滿負荷工作狀態,工作壓力、工作責任、工作量超出極限,有很多工作可以說是疲于應付,導致了基層消防執法工作質量不穩定,社會成效不明顯。

(二)基層執法人員的業務水平和能力還不能完全滿足要求

消防執法工作涉及面廣、標準多、要求嚴,基層部隊的消防執法人員作為消防行政執法的主體,其業務能力與業務素質的高低直接關系到消防行政執法的水平和質量。尤其是在當今開放、透明和信息化的條件下,全社會法治意識大大增強, 由于公安消防機構加大執法力度、加強消防宣傳,使得消防執法的相對人掌握了相關的消防法律知識,知道依法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利,這對消防執法人員的消防業務素質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消防行政執法人少量大,執法人員難以系統地開展業務理論和法律學習,本職業務知識的能力未及時得到有效提升,日積月累,這種業務上的不熟練,就會降低行政執法效率和社會效果。再加上近年來,基層支大隊的監督執法人員由于職務晉升、崗位交流、干部復員轉業等因素影響,流動頻繁,許多年輕干部在基層支大隊剛熟悉業務和本地區情況就調走,換來的新干部又要重新培養,短時間內工作經驗積累不足,火災調查、建筑審核、執法處罰等方面的消防專業人才儲備不足,導致基層支大隊功底扎實、經驗豐富的優秀消防執法人員極其缺乏。據了解,在部分省市,有40%以上一線消防執法人員消防執法工作經驗不足3年,雖然在崗人員基本上均通過了消防執法資格考試,但是基層執法人員經驗的缺乏、專業骨干流失,導致了執法工作整體水平提升緩慢、執法效率下降,消防執法社會效果降低。

(三)地方和部門干擾消防行政執法情況比較突出

當前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的行政管理方式發生了根本的變化,建立服務型政府、服務型機關已成為時代的主題。為推動地方經濟持續較快發展,地方政府和行政機關不斷加大招商引資力度,有的甚至采取“保姆式”服務,往往就會出現“重經濟效益、輕消防安全”的現象,外來投資者因為片面追求經濟效益,“消防設施不投入、安全措施不落實、安全責任不明確”現象時有發生。這些行為一旦被檢查發現,地方政府、有關部門的關系就會蜂擁而來,有時候監督員剛離開單位,社會關系單位的說情電話就已經打進了支(大)隊,給消防執法工作帶來很大的壓力。這種情況也造成了情節相近的消防違法行為,有的處罰較重,有的處罰較輕甚至不予處罰,同一事項因人而異,辦理的程序和結果可能截然不同,這種執法的隨意性,極大地損害了消防監督機構的聲譽和形象,嚴重影響了消防執法的社會效果。

(四)上級部門部署重點治理過多,削弱了基層經常性執法

近年來,全國各類火災事故頻發,只要一發生有影響的火災,往往就要開展一次專項治理行動,可以說消防執法工作總是跟在火災事故后面,這種亡羊補牢式的專項治理,重復性很大,不一定切合每個地區的消防安全工作實際,雖然在較短的時間內能解決一些特定方面的問題,但實際效果有時并不明顯。如上級開展商場、超市專項治理,在大城市這種場所隨處可見,但到了農村、村寨集中地域,商場超市往往就是一個小賣部、農資站,專項治理就缺乏針對性。同時,頻繁的專項治理對有限的基層執法警力,造成巨大工作壓力。在一些省市,很多基層主管防火工作的領導就反映,“5+2”“白加黑”也不一定能夠達到上級要求。對社會單位來講,也增加了不必要的負擔,監督員在對部分單位檢查時,經常聽到的一句話就是“前幾天剛查完,怎么又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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