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車資源獲悉,梅州市發展和改革局、梅州市財政局、梅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梅州市科學技術局、梅州市交通運輸局11月20日聯合發布《關于做好2019-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通知表示,從2019年1月1日起梅州市不再對新能源汽車(新能源公交車和燃料電池汽車除外)給予購置補貼。
通知還規定,從2019年開始,有運營里程要求的車輛,申請地方財政補貼的運營里程要求調整為2萬公里。新能源公交車輛完成銷售上牌后可申請撥付部分補貼資金,達到運營里程要求后全部撥付。
此外,自財建〔2019〕138號文發布之日后銷售的有運營里程要求的車輛從注冊之日起2年內運行不滿足2萬公里的不予補助,并在清算時扣回預撥資金。
關于做好2019-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
去年以來國家和省陸續出臺相關政策(財建〔2019〕138號、財建〔2019〕213號、粵發改產業函〔2018〕518 號),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相關工作。省和我市相關部門也相應轉發了上述文件并提出了貫徹落實的意見(詳見粵財工〔2019〕74號、粵財綜〔2019〕55號、梅市發改產業函〔2018〕58號、梅市財工〔2019〕34號、梅市財綜〔2019〕49號),省市相關政策愈加完善。為了做好我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相關工作,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從2019年1月1日起我市不再對新能源汽車(新能源公交車和燃料電池汽車除外)給予購置補貼。
二、新能源公交車和燃料電池汽車購置補貼標準參照財建〔2019〕138號、財建〔2019〕213號、粵發改產業函〔2018〕518 號執行,只享受省級購車補貼,市級(及以下)財政不作兜底。
三、從2019年開始,有運營里程要求的車輛,申請地方財政補貼的運營里程要求調整為2萬公里。新能源公交車輛完成銷售上牌后可申請撥付部分補貼資金,達到運營里程要求后全部撥付。
四、財建〔2019〕138號文發布之日后銷售的有運營里程要求的車輛從注冊之日起2年內運行不滿足2萬公里的不予補助,并在清算時扣回預撥資金。
五、財建〔2019〕138號文發布之日前銷售的有運營里程要求的車輛,至2021年12月31日運行不滿足2萬公里的不再給予地方補助。
六、其他未盡事宜按照財建〔2019〕138號、財建〔2019〕213號、粵發改產業函〔2018〕518 號執行,以后年度補助政策將根據國家最新出臺政策適時調整。
七、補貼申請受理時間依照具體通知要求,逾期不辦理視為自動放棄申領財政補助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