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0年前,市民購買新能源汽車可獲得補貼。日前,省發展和改革委、財政廳、經信委、科技廳聯合發文,決定在2017-2020年繼續實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政策,補貼范圍涉及新能源汽車,以及充換電、加氫基礎設施。
惠州被劃入一類補貼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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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省4個部門聯合下發的《關于做好廣東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工作的通知》,2017-2020年期間,在省內購買并初次注冊登記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均可獲得補貼。
其中,純電動和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地方購車補貼額 (地方各級財政購車補貼總和),不得超過國家補貼額(中央財政單車補貼)的50%;燃料電池汽車地方補貼不超國家補貼。各市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具體補貼標準,各級財政補貼資金單車的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車輛售價的60%。
地方補貼由省級財政和省以下地方財政共同承擔,全省按區域分為三類,其中,廣州、珠海、佛山、惠州、東莞、中山市為一類地區。原則上一類地區不安排省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這意味著,惠州市民買新能源汽車只能獲得來自市級的補貼。
年底建成充電樁最高可獲550元/千瓦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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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電設施的補貼按照充電設施額定輸出功率來實行不同的建設補貼。其中,2016年至2018年建成并竣工驗收的充換電設施,按直流充電樁不高于550元/千瓦、交流充電樁不高于100元/千瓦,各市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具體補貼標準。
2019年至2020年建成并竣工驗收的充電設施,按直流充電樁不高于300元/千瓦、交流充電樁不高于60元/千瓦予以補貼。
此外,對廣東省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智能服務平臺,2018年將給予平臺設備投資及相關研發費用補貼500萬元;2019年和2020年將每年給予平臺網絡運營補貼100萬元。鼓勵地方統籌用好國家獎勵資金、省財政資金、市縣財政資金,支持補貼符合標準的換電站工位、示范加氫站。
說了這么多
到底什么條件才能申請補貼呢?
補貼需滿足條件
1、車輛在本省初次登記注冊且未過戶到初次注冊地以外地區,注冊地與申報地一致。
2、消費者完成車輛上牌,車輛已安裝車載終端等遠程監控設備,并按規定接入政府或生產企業建立的監控平臺。
3、車輛須處于正常運行狀態。其中,車輛所有人為“非個人用戶”申請補貼的,車輛累計行駛里程須達到3萬公里(作業類專用車除外)并在達到3萬公里之日起2年內申請地方補貼;行駛里程不達標的,應在達標后申請補貼,補貼標準和技術要求按照獲得行駛證的年度執行。
4、已申領補貼的個人購買車輛,累計行駛里程未達到3萬公里的不得過戶給非個人用戶。本政策出臺前,已過戶車輛涉及非個人用戶的,累計行駛里程均需達到3萬公里才可申請補貼。
5、申報省級補貼的新能源汽車的銷售價格不得高于同一產品全國平均銷售價格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