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或者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物業服務質量進行監督管理;
(二)對物業服務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業主委員會成員進行業務指導、培訓和監督管理;
(三)對物業招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四)對物業承接查驗、物業服務企業退出交接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五)處理物業管理中的投訴;
(六)對專項維修資金繳存、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七)建立健全物業管理電子信息平臺;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物業管理活動相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業主公約或者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遵守國家和省有關房屋裝飾裝修的規定;
(六)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業主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業主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