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不收停車服務費?機關事業單位停車應當如何管理?機關事業單位辦公和住宅在一起的,停車又該如何管理?近日,新疆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自治區交通運輸廳聯合制定出臺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對上述問題作了明確規定。
進入未設置即停即走專用通道的停車場,即停即走或停放15分鐘以內(含15分鐘,獨立專業機械立體停車樓除外)的車輛以及夜間在城市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停放的公共汽車免收停車費。
同時,執行任務的軍、警車輛和消防車、救護車、救災搶險車、環衛車、市政設施維護維修車免收停車費;公共停車場、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等公共停車場所對持有合法殘疾證件的殘疾人本人駕駛的車輛(營運性車輛除外)也免收停車費。
除此之外還包括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免收車輛停放服務費的車輛。
該《辦法》要求,機關事業單位及公益、公用企事業單位停車位足夠來往車輛正常停放周轉的,不得向與辦理業務有關車輛收取停車費。
《辦法》中提到,大中專院校應在保證正常教學秩序的前提下,規劃建設專用停車設施(必須實現教學區與停車場相對分離),向社會提供停車收費服務。
對機關、企事業單位辦公、居住混合在一起的小區,停車實行晝夜24小時最高限額管理,即白天(北京時間10點—22點)停車費最高不得超過30元/12小時;晚間(北京時間22點—次日10點)停車費最高不得超過10元/12小時。實行首小時免費停車的優惠政策,全天不超過2次。
《辦法》對何種停車位應該納入政府定價或指導價做了說明,其中提到,“具有自然壟斷經營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車服務設施,其服務收費納入政府定價或指導價管理”。
地(州、市)及縣(市、區)價格主管部門在制定當地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時,應明確新能源機動車的優惠收費政策,要求經營者在原有價格的基礎上,適當給予一定的優惠幅度。
該《辦法》要求,機動車停放服務管理者應當在停車場入口處和交費處的醒目位置公示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有關內容,包括:車型分類、計費時段、收費標準、服務承諾、監督機關及價格舉報電話等,方便群眾監督。
機動車進入停車場,停車場工作人員應出具標有機動車牌號、出入時間的記錄,機動車駛離停車場憑證實行“一車一票”。停車場收費人員應提供合法的收費票據,不提供合法收費票據或者超出收費標準收費的,機動車停放者有權拒絕交機動車停放服務費。
機動車停放服務經營者對在停車場內受到損害或者丟失的停放車輛,應當協助機動車停放者提供相關證據。機動車停放服務管理者因不履行應盡職責或者因停車場不符合管理規范而導致機動車受到損毀或者丟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5種情況免收停車費
道路人工值守停車泊位在無人值守期間,道路自動計費停車泊位在規定的夜間或非車流高峰時段免收停車費。
進入未設置即停即走專用通道的停車場,即停即走或停放15分鐘以內的車輛以及夜間在城市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停放的公共汽車免收停車費。
執行任務的軍、警車輛和消防車、救護車、救災搶險車、環衛車、市政設施維護維修車免收停車費。
公共停車場、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等公共停車場所對持有合法殘疾證件的殘疾人本人駕駛的車輛(營運性車輛除外)免收停車費。
除此之外還包括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免收車輛停放服務費的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