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24日就《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以下為您帶來《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解讀,歡迎瀏覽!
《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解讀
意見稿進一步明確了地方政府、相關行業部門和社會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要求對不履行或不按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單位和個人依紀依法嚴格追責。
意見稿明確,地方各級政府全面負責本地區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范圍內的消防工作負領導責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將消防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建立常態化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機制,組織實施重大火災隱患和區域性火災隱患整治工作,實行重大火災隱患掛牌督辦制度。
意見稿提出,要明確政府專職消防隊公益性公共服務屬性,按照有關標準落實隊員編制,建設營房,配齊裝備;根據專職消防隊員高危職業工種性質,落實其工資、津貼、保險、福利待遇和高危補助。
意見稿還規定了公安機關、教育部門、民政部門等相關部門的消防審批范圍。意見稿強調,負有行政審批職能的部門,要對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項嚴格依法審批,凡審核認定不符合法定審批條件的,不得核發相關許可證照或批準開辦。對未依法取得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影響消防安全的,應當會同公安消防部門及時依法查處;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不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應當依法撤銷原批準。
根據意見稿,有關部門、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單位消防安全信用記錄,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作為信譽評級、項目核準、用地審批、金融扶持、財政獎補等方面的參考依據。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審批、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力量發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職瀆職的,依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因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發生火災事故的,在依紀依法追究單位直接責任人、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或主要負責人責任的同時,按照權限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法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實行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公眾可登錄公安部網站(網址:http://www.mps.gov.cn)查閱征求意見稿,并將意見建議通過電子郵件方式發送至gabxfjb@126.com。
附: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安全生產及消防安全的重要決策部署,貫徹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的工作要求,健全消防安全責任制,進一步落實各級政府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地方各級政府全面負責本地區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范圍內的消防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三條 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各級政府工作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在職責范圍內負責本部門、本行業、本系統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條 堅持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是消防安全的責任主體,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全面負責。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堅持權責一致、依法履職、失職追責。對不履行或不按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二章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職責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工作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黨委、政府關于消防工作的決策部署,全面負責本地區消防工作,召開年度消防工作會議,研究部署本地區消防工作重大事項。每年向上級政府專題報告本地區消防工作情況。健全由政府正職或常務副職牽頭的消防工作協調機制,推動落實消防工作責任;
(二)將消防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將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等內容的消防專項規劃納入城鄉規劃,并負責組織編制、實施,確保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三)督促所屬部門和下級政府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在重大節假日、重要活動期間以及火災多發季節,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檢查。推動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推廣先進消防和應急救援技術、設備。組織開展經常性消防宣傳工作。大力發展消防公益事業。采取購買公共服務的方式,推進消防教育培訓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四)建立常態化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機制,組織實施重大火災隱患和區域性火災隱患整治工作。實行重大火災隱患掛牌督辦制度。對報請掛牌督辦的重大火災隱患和停產停業的整改報告,在7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決定,并組織督促隱患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五)依法建立公安消防隊和政府專職消防隊。明確政府專職消防隊公益性公共服務屬性,按照有關標準落實隊員編制,建設營房,配齊裝備;根據專職消防隊員高危職業工種性質,落實其工資、津貼、保險、福利待遇和高危補助;
(六)統一組織領導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組織制定滅火救援應急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演練;建立滅火救援社會聯動和應急處置機制,落實人員、裝備、經費和滅火藥劑等保障,根據需要征用滅火救援所需工程機械和特殊裝備;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除履行第六條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二)在審批城市總體規劃時嚴格把好消防安全內容審核關,對沒有消防專項規劃內容的城市總體規劃不得批準實施;
(三)針對本地區消防安全突出問題,及時提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修訂地方性法規,組織制修訂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
(四)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業發展所需經費。
第八條 市、縣級政府除履行第六條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二)科學編制和嚴格落實城鄉消防專項規劃,預留消防隊站、訓練設施等建設用地。加強消防水源建設,按照規定建設市政消防供水設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辦法,明確建設、管理維護部門和單位;
(三)在本級政府預算中安排必要的資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設施和消防裝備建設,促進消防事業發展;
(四)將消防公共服務事項納入年度政府民生工程或為民辦實事工程;在居民家庭、小旅館、群租房、“三合一”等場所推廣安裝簡易噴淋、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
(五)組織排查整治火災隱患,對重大火災隱患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消除;對不及時消除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責令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
(六)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有計劃地建設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開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動;
(七)按照立法權限,針對本地區消防安全突出問題,及時提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修訂地方性法規,組織制修訂地方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
第九條 鄉鎮政府消防工作主要職責: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組織,明確專人負責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二)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及業務經費納入鄉鎮財政預算保障;
(三)及時編制、修訂消防專項規劃,將消防安全內容納入鄉規劃、村莊規劃,并嚴格組織實施;
(四)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承擔火災撲救、應急救援等職能,并開展消防宣傳、防火巡查、隱患查改;
(五)因地制宜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強消防宣傳和應急疏散演練;
(六)部署消防安全專項整治,組織工作人員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七)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組織,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約,建立志愿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開展防火安全檢查、消防宣傳教育和應急疏散演練,提高城鄉消防安全水平。
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項職責。
第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應當組織實施消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上級決策部署,定期主持召開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協調解決本地區重大消防安全問題。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綜合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消防工作,督促檢查各部門、下級政府落實消防工作情況。其他負責人按照“一崗雙責”要求,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領域的消防工作,組織專項督查,推動分管領域火災隱患排查整治。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政府在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聚集區、風景名勝區等設立的管理機構及其負責人,參照履行同級別政府及其負責人的消防安全職責,負責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第三章 各級政府工作部門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工作部門消防安全職責:
(一)全面負責本部門、本行業、本系統的消防工作,明確各級消防安全職責和消防安全歸口管理部門,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確定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落實消防工作經費,建立志愿消防組織;
(二)將消防工作與本部門、本行業、本系統業務工作同部署、同檢查,每年組織對消防工作落實情況進行考核,積極推廣采用先進的消防安全技術、標準和產品,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三)制修訂行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標準,在行業安全生產法規政策、規劃計劃和應急預案中納入消防安全要素,完善相關制度和標準,并組織實施;
(四)定期分析評估消防安全形勢,部署督促本部門和所屬單位開展針對性消防安全專項檢查治理,消除火災隱患;
(五)開展經常性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督促指導本行業、本系統單位制訂完善滅火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全員應急疏散演練,提高行業從業人員消防安全意識;
(六)督促本部門、本行業、本系統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組織開展消防安全自查評估、安全承諾、設施維保、電氣檢測、油煙道清洗、消防培訓,建立微型消防站;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三條 負有行政審批職能的部門,對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項要嚴格依法審批,凡審核認定不符合法定審批條件的,不得核發相關許可證照或批準開辦。對未依法取得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影響消防安全的,應當會同公安消防部門及時依法查處;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不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應當依法撤銷原批準。
(一)公安機關負責對消防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開展消防監督抽查,實施消防行政處罰。組織和指揮火災現場撲救,承擔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依法組織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辦理失火罪和消防責任事故罪案件。負責將不符合要求的城鄉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設施問題,或者重大火災隱患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提請責成有關部門解決。負責將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指導有關部門、單位履行消防工作職責,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和應急疏散演練,組織針對性消防安全專項治理;
(二)教育部門負責學校、幼兒園審批和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將消防安全教育納入學校安全教育活動統籌安排。指導學校消防安全教育宣傳工作,推動學生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三)民政部門負責社會福利、特困人員供養、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護、婚姻、殯葬、救災物資儲備、烈士紀念、軍休軍供、優撫醫院、光榮院等民政服務機構審批和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