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健全本市農村住房救助制度,加快城鄉統籌發展,推進農村安居工程建設,北京市制定了《北京市農村住房救助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為您帶來《北京市農村住房救助實施辦法(試行)》全文細則,歡迎瀏覽!
北京市農村住房救助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健全本市農村住房救助制度,加快城鄉統籌發展,推進農村安居工程建設,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農村住房救助水平應當以保障農村困難群眾基本住房需求為原則,根據財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狀況合理確定。
第三條 農村住房救助遵循“農民自建、政府支持、科學規劃、防災減災、經濟實用、節約土地、抗震節能”的原則,優先解決農村住房救助對象的危房。
第四條市民政部門主管本市農村住房救助工作。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房屋翻建維修工程的技術指導工作,與市民政部門共同負責項目的督導和檢查工作;市財政部門負責督促農村住房救助補助資金的落實工作;市農村工作委員會按照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區縣民政部門:為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住房救助工作的主要責任單位,負責農村住房救助的管理和審批工作。
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為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住房救助對象房屋翻建維修工程的技術指導單位,負責工程技術指導工作、施工人員的培訓工作和指導工程驗收工作。
區縣財政部門:負責農村住房救助補助資金的撥付工作。
區縣農村工作委員會:按照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為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住房救助工作的具體實施單位,負責農村住房救助的管理和審核工作。具體為:協助農戶與施工單位簽訂服務協議、施工過程質量安全管理、施工隊伍管理和組織相關單位進行工程驗收等。
村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開展住房救助的相關工作。
鼓勵單位和個人為農村住房救助對象提供各種形式的幫助。
第五條 具有本市農業戶籍、住房狀況符合《北京市農村優撫社救對象危房翻建和維修技術導則》中危舊房認定條件的下列家庭,可以申請農村住房救助:
(一)實行分散供養的農村五保戶;
(二)低收入家庭(含低保家庭);
(三)享受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
(四)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住房困難戶。
第六條 農村住房救助方式為危房翻建和舊房維修(農村優撫對象住房救助方式為危房翻建)。根據農村居民住房實際情況、村鎮建設規劃以及申請人的意愿,合理確定住房救助方式。
第七條 農村住房救助補助資金由區縣財政負擔,各區縣財政部門應根據本區縣發展規劃,結合新農村建設,加大各項資金統籌力度,確保資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八條 農村住房救助補助資金標準根據建筑材料的價格、本市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合理確定。農村翻建維修房屋以每戶3間、按平米標準給予補助。其中,優撫對象翻建房屋按每間18平米、每平米1000元給予補助,每戶補助5.4萬元;其他住房救助對象翻建房屋按每間15平米、每平米1000元給予補助,每戶補助4.5萬元,維修房屋每平米補助300元,每戶補助1.35萬元。
農村住房救助補助資金標準將隨著建筑材料的價格變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適時調整,具體標準由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農委測算后確定。
第九條 區縣民政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委應于每年9月組織專門力量對全區下一年需翻建維修的房屋進行調查摸底,根據摸底情況會同財政部門制定下一年農村住房救助對象危舊房翻建維修計劃,并編制財政預算。
第十條 申請住房救助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向居住地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北京市農村居民住房救助申請表》(見附件1),提交戶籍、居民身份證、住房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同時優撫家庭提交優撫對象身份證明,社會救助對象提交《北京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證》(以下統稱“申請材料”)。申請家庭須在每年1月提出申請,否則,不納入本年度的保障范圍,特殊情況除外。
第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組織民主評議,評議結束后將申請家庭的基本情況和評議意見在本村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將申請家庭的基本情況、評議意見和公示情況報送鄉鎮人民政府。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對報送的申請材料要及時進行審核,填寫《北京市農村居民住房救助審批表》(見附件2),對申請家庭的住房進行評定,提出審核意見,報區縣民政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 區縣民政部門對鄉鎮政府上報的申請材料要進行復核,會同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對申請家庭的住房進行認定,對符合條件給予住房救助待遇的,核準其享受住房救助的方式及標準。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批準的,區縣民政部門通過街道(鄉鎮)社保所,向申請人書面告知結果并陳述理由(告知書見附件3)。
第十四條 區縣民政部門、住房城鄉建設委、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北京市農村優撫社救對象危房翻建和維修技術導則》規定對申請家庭的住房狀況進行實事求是的調查、核實,確定住房救助對象,做到公平、公開、公正。根據住房困難程度,按先重后輕的原則分批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農村住房救助的申請、評議、審核、審批工作要在每年3月15日前完成,當年確定的計劃任務應在當年11月30日前完成。
第十六條 區縣民政部門、住房城鄉建設委應聘請監理公司對房屋建設過程進行監督檢查,或者根據本區縣實際情況由鄉鎮政府聘請監理公司,監理費用由區縣財政負擔。
第十七條 區縣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層層簽訂危舊房翻建維修責任書,并明確專人負責此項工作。
第十八條 項目開工后,區縣民政部門、住房城鄉建設委應于每月7日前將危舊房翻建維修進展情況分別上報市民政部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直至當年建房任務全部完成。
第十九條 區縣民政部門、住房城鄉建設委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建房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做到建房前后有照片對照、每戶有檔案;房屋建成后,應會同相關專業機構聯合進行驗收,填寫《北京市農村居民翻建維修項目驗收表》(見附件4),確保翻建維修后的住房符合《北京市農村優撫社救對象危房翻建和維修技術導則》的要求。
第二十條 區縣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住房救助專項資金的支出范圍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凡列入農村住房救助項目的房屋僅限于困難群眾家庭自己居住,不得用于出租或轉讓等其它用途,凡發現有上述情況的,補助資金予以收回。
第二十二條 申請住房救助的家庭采取虛報、隱瞞等手段,騙取住房救助待遇的,區縣民政部門可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或者警告,取消相關救助待遇,追回已享受救助金。情節惡劣、觸犯法律法規的,移交司法部門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農委共同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各區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區縣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二十五條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