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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退休金的古代人是如何養老的

思而思學網

隨著養老金并軌方案的公布,中國養老“雙軌制”正式終結,近四千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將告別“免繳費”時代。

其實,如何養老并不是現代才有的問題。幾千年來以農業為主的中國古代社會,不管是普通老百姓,還是政府官員,都沒有養老保險等“五險一金”,也基本上沒有退休工資,但是古人在養老方面花的心思并不少。

古代官員正常退休叫作“致仕”,源于周代,漢以后形成制度。一般致仕的年齡為七十歲,漢代只有高級官員有“致仕”,致仕條件是年老或是有疾。漢代規定,俸祿兩千石以上的高官,退休可領取原俸祿的三分之一,功勛極其卓著的少數官員甚至可以享受原俸,另外,在退休時還有一次性賞賜,如錢、黃金、糧食、房屋、車馬等。如漢章帝元和三年,賢官第五倫請辭時,被漢章帝賜“以兩千石俸終其身”,并加賜錢五十萬,公宅一所。

唐朝官員在退休方面明確了“七十致仕”,如果不到七十歲,但是體弱多病的也要退職。“唐致仕官,非有特敕,例不給俸”。除非皇帝特批,否則的話,唐朝官員退休后沒有退休金,但能得到一定數量的田地養老。

宋朝雖然也規定了七十致仕,但并沒有實際執行,所以導致朝堂之上,皆老朽昏庸之輩。因為退休只能拿到斗俸,所以官員千方百計拖著不退休。

明朝起,將退休年齡提前了十年以上,只要年滿六十歲,就鼓勵退休。如洪武十三年(1380年),明太祖朱元璋詔令“文武官年六十以上者聽致仕”。弘治四年(1491年),明孝宗朱佑樘又詔“自愿告退官員,不分年歲,俱令致仕”。明代的開國功臣劉伯溫,輔佐朱元璋平定天下后,于洪武四年,未滿60歲時就告老還鄉。中央官員退休后享受半俸,一般情況下不給退休官員發退休金,家里實在太窮的話,根據個人申請,“有司月給米二石,終其身”。

清朝官員退休年齡也為六十歲,如果沒有年滿六十歲而因病提前退休是沒有俸祿的,而滿六十歲又有世職的可以拿半俸,但對那些有特殊功績的官員,如打仗負傷者,則全數發給。

對于中國古代的普通老百姓來說,養老制度是以家庭養老為主,一家之內,晚輩負有不可推脫的養老義務,而國家也有相應的政策法規,主要是減免老人及其子孫的賦稅(向國家繳納一定的錢物)和徭役(為國家提供一定期限的無償勞動)。國家甚至還通過授官賜爵、賞賜財物以確保老人安享晚年。

建“養老院”,起源于南北朝時期,高壽皇帝梁武帝蕭衍曾在都城建康(今南京)創辦了“孤獨園”,用于收留、贍養孤苦老人。到唐朝,這樣的養老機構已被推廣,在武則天時代,唐朝還開設了主收貧、病、孤、疾者的“悲田養病院”。唐肅宗在長安和洛陽分別建了“普救病坊”,用于照顧無人贍養的老人。但真正讓“養老院”這種養老方式流行起來的是宋朝,北宋初年即開設名為“福田院”的養老機構,后來又開設了“居養院”,南宋則叫“養濟院”等,將孤寡不能養活自己的老人登記備案,由國家贍養他們。雖然名字不同,但都是慈善性質的養老院。而且,在宋徽宗時期,老人的年齡標準是50歲,使養老的人群范圍得到了極大的擴展,成為歷史上老人的黃金時期。

同時,民間養老院也普遍興起。如洪邁《夷堅甲志》“劉廂使妻”條,在與南宋對峙的金國興中府,有位叫劉廂使的漢族人,遣散家中奴婢,拿出全部財產興建“孤老院”。

到了明朝嘉靖年間,京城除了加大養濟院的數量與規模,還定期輪派官員進行督查,看貧者和老者有無飯吃,有無制度上的弊端。嘉靖十一年,在北京地區,僅政府免費提供給老無所養等各類窮人的衣服,就花費275兩銀子。國家花錢,直接給老人購買生活必需品,在社會上形成一種極為良好的養老風氣。

清代延續明代制度,繼續開辦“養濟院”和“施棺局”。即便到了清末國家較為衰弱之際,對養老的支出也毫不吝嗇。如光緒年間的某一年,僅廣東一省的養濟院,就花費白銀近1.7萬兩。

這種形式的國家養老,在中國古代最為普遍,基本上各個朝代都有。漢文帝時規定,對80歲以上的老人,每月賜米1石(音同“但”,一百二十斤為一石)、酒5斗、肉20斤;對90歲以上的老人,每人加賜帛兩匹。從魏晉到隋唐,賜物沒有統一的標準,通常是在舉辦慶典或發生災害的時候賜錢、米給老人。宋朝的仁宗曾下令賜給戰死者的父母每月每人三斗米。明朝的朱元璋下詔:老者,只要品行善佳,都要記錄在政府檔案中,以備國家財政補貼和資助。其中,80歲以上的貧窮老人,當地政府每月要贈送大米近100斤、豬肉5斤、酒60斤(低度酒);90歲以上的,每年加賜帛一匹、絲綿一斤。清朝也不時地賞賜財物給老人。

授予老人官位開始于北魏。北魏孝文帝曾下詔,授予70歲以上的老人各種官位。唐高宗曾授官給80歲以上的婦女;唐德宗曾授官給90歲以上的老人。宋代的仁宗授12個百歲老人為州助教(宋代的一種官職),后來的神宗又任命9個百歲老人為州助教。

與授官相比,賜爵的做法出現得更早,在漢代就有了。漢代賜給老人的爵位從一級到三級都有。漢代之后,賜爵的做法不再普遍,只是偶爾出現,如北魏孝文帝賜爵給老人,宋太宗賜爵一級給70歲以上老人。明太祖朱元璋也舉辦過全國性的賜爵于老人的活動,在當時的首都南京和朱元璋的老家安徽鳳陽,對80歲和90歲以上的老人,分別授予兩級爵位,使他們可以與當地的縣長平起平坐,使老人除了能在物質上獲得保障外,還能在精神上獲得特殊關愛。到了明代中期,對老人的尊重,達到了一個新的高度:百歲以上的老人,國家要給他定制高級、華美的正裝,給予極大的國家獎勵和榮譽,在全社會樹立一種尊老、愛老、養老的風尚和氛圍。

古代政府對養老的關注與投入,有一種近乎于天然的職責與自覺。而這種職責與自覺,無疑是與中國的孝文化緊密聯系在一起的。孝文化是中國傳統文化的核心與支撐點,而孝的重要內容之一就是要尊老養老。在分工發達的現代社會,養老越來越多地依靠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來解決,但縱觀古今,無論是國家制度,還是子女的贍養和孝敬,孝道文化和敬老的精神內核都始終沒有變。

周代開始出現初具規模的養老制度,這一制度規定了50歲以上的為老人。對于如何養老,規定得也很詳細。首先是飲食方面,據《禮記?王制》記載,周代時要求,對50歲以上的老人,要給他們吃細糧;對60歲以上的老人,要給他們吃肉,那時肉是很珍貴的;對70歲以上的老人,要在他們的飯食中增加副食;對80歲以上的老人,要讓他們吃些珍饈美味。對90歲以上老人,考慮到此時老人行動多有不便,因此要在老人的床前伺候飲食。當然,這樣的規定主要針對王公貴族,對普通百姓來說,保證吃飽就很不容易了。

為讓子孫更好地贍養老人,周代實行有老人的家庭可減免徭役的政策。如果家中有80歲以上的老人,則兒孫中可以有一人不服徭役;如果有90歲老人,則全家都可以不服徭役,此即“八十者,一子不從政;九十者,其家不從政”一說。

《左傳?襄公三十年》里說,春秋時,晉國有一位73歲的老人被征去筑長城,當時的大夫越孟得知這位老人是自己一位屬下的長輩之后,一方面誠懇地道歉,另一方面將老人接回來,分給他田地,并且撤銷了違反養老政策的官員的職務。

戰國時,齊國規定,對70歲以上的老人,免除其一子的徭役和賦稅;對80歲以上的老人,免除其二子(兩個兒子)的賦稅徭役;對90歲以上的老人,免除其全家的賦稅徭役。

漢朝,推行“以孝治天下”的孝道,對養老問題更加重視,提上了一個更高層次。推行了一套特殊的優惠政策,也推出了一套相對完備的制度,特別是對“家庭養老”,有著極嚴的規定和要求。

孤寡老人到市場上做買賣,規定免繳納租稅。酒是國家專賣品,為了照顧孤寡老人,政府允許孤寡老人開設酒店賣酒。為確保養老制度的落實,漢律還規定:不贍養老人者,要被處棄市之刑,即在鬧市執行死刑并將犯人暴尸街頭。對父母、祖父母等長輩不敬也是重罪,子女殺父母或祖父母,即使沒有成功,也要被判處棄市之刑,毆傷長輩者同樣要受棄市之刑。

漢朝最讓老人有尊嚴、覺得幸福的地方,應該是發放“老年證”。當然,這種老年證不是今天這樣的小本子,而是一種叫“鳩杖”的實用物。

鳩杖,又叫“王杖”,顧名思義是帝王賜予老人使用的拐棍,它是一種特殊權利的象征。從史料和考古發現來看,給老人“賜杖”的制度在漢朝被正式確立,開國皇帝、漢高祖劉邦曾做鳩杖贈送高齡老人,開了漢朝賜杖的先河。漢宣帝劉詢則使之成為一種制度,規定凡是80歲以上的老人,皆由朝廷授予王杖。但從張家山漢簡中的相關律令來看,漢代較早時曾是“七十賜杖”。

為了保證鳩杖的權威性,漢朝出臺了相應的法規。1959年至1981年,從甘肅武威磨嘴子漢墓中先后出土了8根王杖(鳩杖),還隨之出土了《王杖十簡》和《王杖詔令冊》木簡。

《王杖詔令冊》全文近600字,規定了70歲以上老人應該享受的生活和政治待遇,有學者稱其為中國最早的“老年人保護法”。其中有一項規定:70歲以上老人即使觸犯刑律,只要不是首犯就可以免予起訴,繼承了先秦時期老人“雖有罪,不加刑焉”的制度。

唐律規定:父母在世時,子孫不能出遠門,不能分家,不能存私房錢,否則要被治罪。這樣規定,是為讓子孫盡心盡力照顧好老人,此項規定較好解決了“空巢”現象。

唐代繼承了漢代給老人“賜杖”、“免稅”等諸多做法。據《唐大詔令集》記載,唐太宗在“即位赦”中曾特別提出,“八十以上各賜米二石,綿帛五段;百歲以上各賜米四石,綿帛十段;仍加版授,以旌尚齒。”所謂“尚齒”,就是尊老的意思。

此外,唐令還規定了“補給侍丁”制度。其內容是,對80歲以上的老人,政府為他安排一個照料的人,90歲以上的安排兩個人,百歲以上的安排5個人。政府安排的這些侍丁不用服徭役,好讓他們專心奉養老人。

唐代甚至還有“精神養老”一說。當時,流行一個名詞叫“色養”。所謂“色養”,就是奉養父母時要和顏悅色,不能讓老人不開心。唐初名相房玄齡可謂這方面的典型,他不但對生身父母恪守孝道,對繼母,他也“以色養,恭謹過人”。

不色養公婆,甚至可以成為休妻的理由。唐睿宗時的鴻臚卿李向秀對母親極為孝順,可他的妻子卻經常辱罵婆婆,李向秀以不能色養婆婆為名,毫不猶豫地將其妻子休掉。事實上,罵長輩也是唐律中的重罪,要處絞刑。

宋、明、清三代都規定免除老人子孫的賦稅。宋仁宗嘉?四年的詔令規定,對80歲以上的老人,免除其一子的賦稅。明清的法律則規定,對70歲以上的老人,其一子可以免賦稅。《大清律》還規定,子貧困而無法贍養其父,導致父親上吊自殺的,要按照過失殺父的刑罰,判處兒子杖一百,流放三千里。

為保證老人有子孫養老送終,北魏首創存留養親制度,并沿用至清代。存留養親是指犯人的直系親屬年老,但家中沒有其他人可以贍養老人時,對于非犯十惡重罪(封建時代最為嚴重的十種犯罪,包括謀反、不孝等)的犯人,允許他們通過一定的程序得到從寬處罰,流刑可免發遣,徒刑可以緩期執行,讓他們留下來照料老人,等老人去世后再繼續服刑。

中國古代的養老以家庭為主力軍,但國家絕不是僅僅制定了一些政策法規就袖手旁觀了,國家養老也是古代養老制度的一個重要方面。各個朝代國家養老的方式各有千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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