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2011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正在聯合各個部門,研究修訂公積金條例工作中,放開個人提取公積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的規定。2013年部分城市出臺辦法,允許患有重大疾病的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提取公積金救急。
,三部門發文,取消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保險、公證、新房評估和強制性機構擔保等收費項目,減輕貸款職工負擔。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送審稿)》,擬規定,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自8月1日起,非深圳戶籍職工曾經在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在本市繳存不滿6個月的職工,繳存時間可根據原繳存地公積金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包括繳存明細)合并計算。
租房提取公積金條件放寬:1月28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印發《關于放寬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條件的通知,公積金租房提取條件放松、流程簡化。
第一是職工連續足額繳存滿三個月,本人及配偶在繳存城市無自有住房且租房的,可提取雙方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 第二,租住公租房,可按照實際房租支出全額提取; 第三,租住商品房,各地根據當地租金水平和住房面積確定提取額度。
另外,便捷之處在于,不再需要租金發票和稅票。
自7月1日起,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以下簡稱單位)應當調整并執行調整后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以下簡稱繳存基數),繳存基數為度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總額。
調整后的繳存基數不得超過本市統計部門提供的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倍,即不超過30271元(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54.25元×5倍)。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實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過上述限額的,以實際月平均工資總額作為繳存基數;超過上述限額的,以該限額作為繳存基數。
調整后的繳存基數不得低于1808元。7月1日前繳存基數低于1808元的,自7月1日起將自動調整為1808元。
12月22日起,公積金貸款利率下調0.25個百分點,公積金貸款5年以下(含5年)從4%下調為3.75%,5年以上從4.5%調整為4.25%。
11月8日起,深圳市公積金繳存職工可使用建行、招行、中行自助終端機辦理提取、預約等業務。
10月9日
住建部等三部門近日聯合印發《關于發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通知》,其中規定多種收費項目取消并要求各地實現住房公積金繳存異地互認和轉移接續。
10月14日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回應稱,將結合深圳實際貫徹落實,盡快出臺實施意見。
1、職工連續足額繳納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可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2、貸款對象為購買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普通自住住房的繳存職工。
3、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發放率低于85%的設區城市,可適當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貸款額度。
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實現住房公積金繳存異地互認和轉移接續。
1.降低貸款中間費用;
2.取消住房公積金貸款保險、公證、新房評估和強制性機構擔保等收費項目;
3.優化貸款辦理流程,提高貸款服務效率;
4.設區城市統籌使用資金,有條件的城市,要積極探索發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資產證券化業務。
9月1日
修訂后的《深圳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定》9月1日正式實施,有效期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