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公安部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聯合發布了新修訂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獎勵條令》(以下簡稱條令)。這是2003年以來首次對條令進行修訂,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條令進一步突出服務基層一線、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獎勵從嚴的獎勵原則,對在搶險救災、重大突發事件處置、重大活動安全保衛、重大案件偵破等特殊情況下簡化獎勵審批程序、擴大獎勵比例等作出具體規定。比如,總則明確說明,公安機關獎勵工作原則包括“以基層一線為重點,領導機關、領導干部從嚴”;第5章第27條具體規定:“廳、局級以上單位、個人和市(地)級以上公安機關領導班子成員一般不予獎勵;處級單位和個人獎勵從嚴控制;基層和一線實戰單位及其人民警察獎勵數量應當占年度獎勵總數的85%以上。”
條例中的獎勵待遇明顯提高。個人三等功獎金由2000元提升至5000元,個人二等功獎金由5000元提升至10000元,個人一等功獎金由10000元提升至20000元,全國公安系統二級英模獎金由30000元提升至50000元,一級英模獎金由50000元提升至80000元。一級、二級英雄模范的子女如符合條件,可保送普通公安高等院校學習,這一優待措施也得到保留。
2013年1月,公安部政治部下發《關于征求修訂意見的通知》(公人傳發[2013]2號),廣泛征集各地修訂意見和建議,并在初步研究修訂和組織部分省、市公安機關負責表彰獎勵工作的同志進行集中研討后,形成了《獎勵條令》修訂征求意見稿。
2013年7月,公安部將《獎勵條令》修訂征求意見稿印發各地公安機關和部屬各局級單位征求意見,并就解決公安獎勵規定與公務員獎勵規定銜接問題和兩部會簽《獎勵條令》問題,向國家公務員局有關部門作了匯報。
根據國家公務員局以及各地公安機關和部屬各單位對《獎勵條令》修訂征求意見稿的修改建議,經多次專題研究和修改,《獎勵條令》修訂送審稿于1月初步完成,書面函送國家公務員局考核獎勵司征求意見,并多次專題研討,達成一致,最終形成《獎勵條令》修訂稿。
修訂后的《獎勵條令》經3月18日公安部第3次部長辦公會議、7月14日國家公務員局第57次局務會議、8月26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71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于10月19日由公安部部長、人社部部長聯合簽發第135號令發布,自1月1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