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國務院印發《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后,目前已有黑龍江、四川、山東、上海、江蘇、福建等19個省份陸續公布了實施辦法。
按照國務院工作部署,在今年年底之前,各省級地區都應當出臺實施方案,隨后組織實施。但由于各地情況存在差異,啟動實施會存在一定的時間差。
浙江雖尚未公布實施辦法,對于浙江未來的走向,長期從事勞動保障研究的學者陳詩達表示,“還是有跡可循”。
近期財政部公布的《關于全國社會保險基金決算的說明》顯示,我國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相抵為負319億元。那并軌之后,浙江是否會存在這樣的缺口?
陳詩達表示,浙江的問題不大。
一方面,由于近年來浙江持續擴大養老保險參保范圍所帶來的政策紅利,隨著參保人數的不斷增多,基金積累越多,抗風險能力也越強,這從根本上保障了浙江養老金的來源。
另一方面,浙江作為勞動力輸入大省,存在資金的積累。外來務工人口較多,流動性大,某種程度與廣東省相似。長期以來,當流動人口離開浙江時,本人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可隨同轉移,單位繳納的部分則需保留在本地。所以,浙江有了一部分“社保沉淀”。
陳詩達說:“浙江的原則是平穩過渡,就高不就低。”這與國家規定十年過渡期,限高保低的原則一致。
據19省的實施方案觀察,總體與中央改革目標一致。即以10月1日為界,改革前退休的“老人”,繼續按照國家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改革后參加工作的“新人”,根據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原則,按照退休時的工資水平和繳費情況核定。
情況最為復雜的是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這部分人群。當前,國家規定為這部分“中人”設立10年過渡期。陳詩達舉例,如果按照新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保險高于老辦法的500元,則每年按照10%的比例進行發放,以確保這部分人待遇不降。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養老保險處的工作人員表示,目前,浙江省養老并軌方案細則暫未正式出臺。對此,陳詩達認為,不管新辦法還是老辦法,浙江的改革希望做加法,基本不會出現養老金減少的情況。
1月國務院印發《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并從10月1日起實施。目前,已有黑龍江、四川、山東、上海、江蘇、福建、吉林、遼寧、山西等19個省份陸續公布實施辦法。
人社部社會保障研究所所長金維剛說,按照國務院工作部署,在今年年底之前,各省級地區都應當出臺實施方案,隨后組織實施。不過,并軌涉及一系列相關政策以及操作問題,各地情況存在差異,所以各地啟動實施會出現一定的“時間差”。
養老“并軌”事關近4000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切身利益,記者就并軌后四大焦點進行了調查。
個人按8%繳費 “延遲退休”參保有設計
梳理各地養老“并軌”實施意見,發現各省份都按照國務院決定,統一確定養老保險個人繳費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但對于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表述有所差異。
例如,山西、云南、遼寧、黑龍江等地明確,機關單位個人繳費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而上海則在實施辦法中規定,個人繳費基數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確定。
中國社科院社會政策研究中心秘書長唐鈞分析說,上海在上世紀90年代進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時,就已將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的職工養老保險合并到一個制度框架中,因此會盡量沿用以往文件中的一些說法。其他省份剛剛并軌,尚處于磨合階段,將與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相關的各種收入詳細地列出,也是為保證制度順利并入新的軌道。
專家表示,表述不同,但實質上并無多少差異。
三來源保障養老金發放
財政部近期公布的《關于全國社會保險基金決算的說明》顯示,我國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相抵為負的319億元。
國務院發文時指出,建立健全確保養老金發放的籌資機制。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各級政府應積極調整和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在這一方面,各地的方案表述基本一致。
“養老保險基金的資金來源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即單位和個人繳費、財政補助、基金投資運營收益,其中財政補助是我國養老保險的法定來源之一。因此,即使當期征繳收入與支出之間出現不足,可以通過財政補助來保障基金收支在總體上保持平衡,為所有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提供可靠的保障。”金維剛說。
唐鈞強調,并軌后財政投入的壓力會一定程度存在,尤其對于一些相對貧困地區。他在基層調查發現,有的縣財政連公務員工資上漲都沒落實,再要繳納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更加困難。為緩解財政的壓力,保障基金平衡,需要長期的制度安排。
數量龐大的“中人”待遇確保不降
改革后,養老金到底是多了還是少了?查閱各地實施方案發現,總體與中央改革要求保持一致,即以10月1日為界,改革前退休的“老人”,繼續按照國家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待遇沒有變化;改革后參加工作的“新人”,根據“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原則,按照退休時的工資水平和繳費情況核定養老金。
關鍵在于,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數量龐大,在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中占絕大多數,這部分人的退休待遇將有何變化?記者調查發現,國家規定為“中人”發放過渡性養老金,并為“中人”設立10年過渡期,其間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如新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低于老辦法,按老辦法補齊;新辦法高于老辦法,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頂限制。
統籌范圍內外均實現無障礙流動
養老“并軌”改革陸續啟動實施后,不少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提出,如果調動工作,養老金如何轉移接續?記者采訪發現,各地方案都就此做出專門規定,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
一些公務員或事業單位人員想要辭職“下海”,也不用擔心養老保險的轉移問題。改革后,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并以本人10月1日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
“養老保險轉移方面,我們做了全面的設計。”寧夏社保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處負責人崔新穎說,機關事業單位的人員想離開的,無論參加哪種養老保險都能實現轉移,繳費年限實現連續計算,不會造成任何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