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指數化月均繳費工資=上年全省在崗月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指數(本人歷年月繳費基數/上年全省在崗月均工資)
2、基礎養老金=(上年全省在崗月均工資+指數化月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繳費年限不滿整年的月數,換算成年,保留兩位小數)%
3、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個人賬戶計發月數(50周歲195月,60周歲139月)4、過渡性養老金=本人指數化月均繳費工資×賬戶前繳費年限(繳費年限不滿整年的月數,換算成年,保留兩位小數)×1.3%
5、養老金=1+2+3+4+5+33元(煙臺市地方補貼)。
按照山東省勞動廳、財政廳總工會《關于調整國有企業因工與非因工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魯勞發【1993】343號)文件規定,“職工(含離退休人員)死亡后,有真系親屬的,發給一次性救濟費。其標準為: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發給10個月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救濟費。”
日前,市政府印發《煙臺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方案》,自10月起,改革煙臺現行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保障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逐步建立獨立于機關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
10月,全市統一啟動參保繳費和退休人員養老金發放工作。參保個人以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規定項目為繳費工資基數,按8%的比例繳費;參保單位以本單位參保人員繳費工資之和為繳費基數,按20%的比例繳費。改革后基本養老待遇的確定和調整機制,以10月1日為界限,采取“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中人逐步過渡”辦法,確定參保人員基本養老金待遇。
方案對參保范圍有明確規定,要求為我市及省屬駐煙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對于劃分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轉企改制到位后,自轉企改制基準日起,按有關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對于目前尚未確定分類類型的事業單位,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分類類型確定后,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嚴格按照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和人事管理規定確定參保人員范圍,編制外人員按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于編制和人事管理不規范的單位,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理規范,待明確工作人員身份后再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原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期間,已納入參保范圍的編制外人員,應劃轉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繼續參保;改革前已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準領取養老金的人員,可保留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范圍。
改革實施后,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是人們最為關心的話題。方案規定:參保個人以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規定項目為繳費工資基數,按8%的比例繳費;參保單位以本單位參保人員繳費工資之和為繳費基數,按20%的比例繳費。
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以下部分: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指警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以下部分: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指教齡津貼、護齡津貼、特有教師津貼等國家和經國家批準由省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績效工資。
除上述項目外,其余項目(包括改革性補貼、獎勵性補貼等)暫不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納入統籌的養老保險待遇項目按照與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相對應的原則,由省政府統一確定,其他自行增加的項目和提高的標準,仍從原渠道列支。
在界限劃分上,方案規定:以10月1日為界限,采取“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中人逐步過渡”辦法,確定參保人員基本養老金待遇。
改革前已經退休的“老人”,維持原待遇不變,并參加今后的待遇調整。改革后參加工作的“新人”,退休時執行新的養老金計發辦法,基本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標準,以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國家統一規定的計發月數。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設立10年過渡期,實行統一的過渡辦法。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即:新辦法計發待遇(含職業年金待遇)低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準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的人員發放20%,依此類推,到過渡期末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100%。過渡期結束后退休的人員執行新辦法。按上述辦法對比確定實發養老金,需要調增或調減新辦法待遇標準時,均相應調增或調減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職業年金待遇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