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完善成都住房公積金制度,做好成都市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切實保障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合法權益,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根據國家及省市相關條例制定了《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實施細則》及《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管理實施細則》。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關于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安置管理若干問題的意見》(國轉聯〔2001〕8號)、《關于重新印發<四川省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四川省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四川省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川建發〔2012〕32號)、《成都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成公積金委〔2013〕3號)等文件精神,經成都公積金中心審議通過,現就成都市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具體實施細則通知如下:
一、關于申請條件
(一)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到地方后,被單位錄用、聘用并在成都公積金中心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其公積金貸款申請條件按《成都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等規定執行;其原在部隊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轉移到本人在成都公積金中心設立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后,其在部隊的繳存時間可合并計算。
(二)自主擇業軍轉干部未被單位錄用、聘用的,符合以下條件的,可受理其公積金貸款申請:
1.11月1日前,在成都公積金中心已設立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并將原在部隊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轉移到本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但出現了中斷繳存的軍轉干部,在申請貸款時,補繳6個月(含)以上住房公積金,并恢復正常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可受理其公積金貸款申請。
2.11月1日后,在成都公積金中心設立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并將原在部隊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轉移到本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且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自主擇業軍轉干部,申請貸款時,其在部隊的繳存時間可合并計算,合并計算時間達到6個月(含)以上的,可受理其公積金貸款申請。
3.在11月1日后,在成都公積金中心設立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并將原在部隊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轉入本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出現過斷繳的軍轉干部,在申請貸款前連續正常繳存時間不足6個月的,繳滿6個月后才受理其公積金貸款申請。
二、關于申請資料
自主擇業軍轉干部除提供申請貸款所需的資料外,應提供本人轉業證原件、服役期間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原件。
三、其他事項
(一)自主擇業軍轉干部公積金貸款其他事項按成都公積金中心貸款相關管理規定執行,如遇政策調整按新政策執行。
(二)上述事項從12月10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
【文件二】: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管理實施細則
【發文字號】:成公積金 ﹝2014﹞ 21號
【執行時間】:11月1日
【有效期限】:5年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關于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安置管理若干問題的意見》(國轉聯〔2001〕8號)、《印發<四川省關于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安置管理的試行意見>的通知》(川轉發〔2002〕9號)和《關于重新印發<四川省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四川省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四川省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 川建發〔2012〕32號)文件精神,現就成都市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住房公積金管理相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到地方后,被當地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它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錄用、聘用的,其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為其開設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后,由單位和個人按照住房公積金繳存規定繳存。
二、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到地方后,未被當地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它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錄用、聘用的,其住房公積金可根據本人意愿,在簽訂《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自由職業者委托扣款繳存住房公積金協議》后,開設住房公積金定額扣劃專戶,按協議約定按月繳存,其住房公積金由個人承擔。
三、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服役期間的住房公積金,可根據本人意愿,轉入新開立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內。
四、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成都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成公積金委〔2013〕1號)規定提取使用。
五、原有相關規定與本細則不符的,以本細則為準。
六、本細則自1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