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示:明年1月1日《貴州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施行,除了正常工資待遇,加班、病假、孕產的福利待遇統統都可商量。工資集體協商內容包括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支付辦法、職工年度平均工資水平及其增減幅度的調整等。
日前結束的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貴州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條例的出臺旨在規范企業工資集體協商,維護勞動關系雙方的合法權益。按規定,工資集體協商開始前應當確定雙方協商代表,協商雙方的代表人數應對等,每方3至9人,雙方各自確定一名首席代表。企業中女職工占職工總數10%以上的,勞務派遣工占8%以上的,應有女職工、勞務派遣工協商代表。
工資集體協商內容包括:工資分配制度;職工年度平均工資水平及其增減幅度的調整;工資支付辦法;津貼、補貼標準,獎金、績效工資等分配辦法;計時工資、計件單價等勞動定額標準;加班工資、醫療期待遇,病假、事假以及帶薪休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工資、福利待遇;工資集體合同期限、變更和解除程序、終止條件、違約責任等。
《條例》明確,對拒絕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的企業,不得享受各級政府對企業的獎勵和扶持政策,不得參加由公共管理部門組織的評優評先表彰;由縣級以上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列入不良信用企業檔案,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同時對其勞動保障執法年度書面審查不予通過;企業經營者不得參評勞動模范、優秀企業家。
《條例》規定,企業與職工應當依法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將推進工資集體協商作為重要工作職責,建立激勵約束機制,促進工資集體協商工作依法有序進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應當督促本地區企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縣級以上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縣級以上總工會和產業工會對職工開展工資集體協商進行指導、幫助,對工資集體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進行監督;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工商業聯合會、商會、行業協會等企業代表組織,應當引導、支持、幫助或者參與企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
《條例》規定,協商雙方代表人數應對等,各自確定一名首席代表。企業中女職工占職工總數10%以上的,勞務派遣工占8%以上的,應當有女職工、勞務派遣工協商代表。
為保護參與協商職工利益,《條例》規定,企業無正當理由降低協商代表工資、福利待遇且拒不改正的,將被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由企業補發協商代表應得的工資、福利。企業非因法定理由解除協商代表勞動合同的,由縣級以上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責令企業恢復其工作,并補發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應得的勞動報酬;協商代表不同意恢復工作的,依法支付賠償金。
貴州省總工會黨組書記、副主席表示,《條例》的頒布,是貴州開展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以來一件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大事,標志著該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進入了法制化、規范化發展的新時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