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介入城鎮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以下簡稱“養老保險”)的職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跨省”)活動就業時養老保險的正當權益,促進人力資源公道設置和有序活動,擬定本步伐。
一、合用范疇。
凡已介入養老保險的職員,在跨省活動就業時,按本步伐轉移接續養老保險相關;在省內活動就業的養老保險相關轉移接續步伐,由各省級人民當局參照本步伐擬定詳細步伐并存案施行。
已經治理離退休手續并領取養老保險報酬的職員,跨省異地定居的,不再轉移養老保險相關。
二、根基原則。
參保職員跨省活動就業的,其養老保險相關應伴同轉移到就業地址地。參保職員在轉移養老保險相關和資金后,其活動前后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歸并計較,小我私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較。參保職員未到達退休年數,除出國定居和到香港、澳門、臺灣地域定居外,不得提前終止養老保險相關并治理退保手續。
三、資金轉移。
跨省活動就業轉移養老保險相關時,小我私人賬戶儲存額所有轉移,詳細計較為,1998年1月1日之前小我私人繳費累計本息加上從1998年1月1日起計入小我私人賬戶的所有儲存額;同時按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現實繳費人為為基數的12%的總和轉移養老保險資金。現實就業參保繳費不敷1年的,按現實繳費月數計較轉移資金。
四、相關接續。
對跨省活動就業以及返回戶籍地址地就業的參保職員,該當實時治理養老保險相關和資金轉移接續手續。對個中已滿50周歲的男性和已滿40周歲的女性,且就業參保地與戶籍地紛歧致的,原則上應在活動就業之前的參保地繼承保存養老保險相關,同時在新就業地成立姑且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按新就業地劃定繳納養老保險費;之后再活動就業或在成立姑且養老保險繳費賬戶地址地到達國度劃定退休年數的,將姑且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中的所有繳費,轉移歸集到原保存根基養老保險相關地址地或治理退休手續地址地。
五、退休地簡直定。
參保職員到達國度劃定的退休前提時,其養老保險相關在戶籍地址地的,由戶籍地址地認真治理退休手續,享受養老保險報酬。其養老保險相關不在戶籍地址地,且在養老保險相關地址地累計現實繳費滿10年(含當地的視同繳費年限,不含姑且養老保險繳費賬戶年限,下同)的,在該地治理退休手續,享受內地養老保險報酬;現實繳費不滿10年的,將其養老保險相關轉回上一個參保繳費滿10年以上的原參保地治理退休手續,享受養老保險報酬;沒有滿10年以上原參保地的,轉回戶籍地址地,由戶籍地址地按劃定治理退休手續,享受養老保險報酬。
六、繳費人為指數計較。
參保職員跨省轉移接續養老保險相關和資金后,在審定養老保險報酬時,以本人在各參保地的各年度繳費人為和最后治理退休地對應的各年度在崗職工均勻人為計較其繳費人為指數。
七、轉移接續相關的包辦。
參保職員跨省活動就業的,原就業地社保機構應為其開具參保繳費憑據;在新就業地按劃定成立養老保險相關并繳費后,由用人單元或參保職員本人向新就業地社保機構出示參保繳費憑據,提出養老保險相關轉移接續申請,由兩地社會保險包辦機構認真治理養老保險相關和資金的轉移接續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