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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性養老保險稅收政策現狀、問題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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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 名 】 商業性養老保險稅收政策:現狀、問題與建議

【 作 者 】 孫通通

【 機 構 】 北京交通大學經濟管理學院

【關 鍵 詞】 商業性養老保險 稅收政策 壽險業務 中國

【分 類 號】 F842.67 F812.42

【 文 摘 】

在改革與建設的實踐中,我國建立了三大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第一層次是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第二層次是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又稱企業年金;第三層次是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以上三個層次中,第二、三層次因企業經濟效益和個人收入不同而有所差別,采用完全積累辦法,設立個人賬戶,所存款項及利息歸個人所有,體現了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效率原則,因此兩者合起來又被稱作商業性養老保險,它是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的必要補充,是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一、我國商業性養老保險發展現狀

隨著我國逐漸進入老齡化社會,單單依靠基本養老保險已經不能滿足眾多退休職工的養老問題。對于企業員工,基本養老保險更是無法使之達到退休前的生活水平,而企業方面也想通過建立健全企業年金制度,既享受稅收優惠,增加企業稅后利潤,又穩定員工,留住人才,促進企業管理發展,因此商業性養老保險的發展受到了社會各個層面的重視。

近幾年我國商業性養老保險發展勢頭良好。有數據顯示,1997年至2002年,商業保險的發展較快,其中商業人壽保險的保險費收入從600億元上升到 2274.64億元,商業人壽保險的年均增長率達到18%以上。206月,國內首家專業養老保險公司獲準成立,企業年金市場進入實際市場操作階段。盡管如此,由于受種種條件限制,商業性養老保險的發展現狀和潛在需求之間還存在著不小的差距。以其中的企業年金為例,購買群體還限于國有企業,銷售上更多的還是依賴行政手段,企業和職工自主投保參保的積極性不高。截止2002年底,我國企業年金覆蓋人數為655萬人,比2001年增加了17%,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覆蓋人數的6%,比2001年增加0.7個百分點;參與的企業為16000多家,覆蓋的企業戶數占我國企業總量的1%左右;企業年金總積累量為 260億元,占GDP的0.25%。

導致這種局面的原因有很多,諸如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替代率過高、企業負擔較重、運行機制不規范、人們的傳統保險意識保守等。但本文重點研究分析我國當前稅收政策對養老保險發展的桎梏,并尋求解決之策。

二、當前我國商業性養老保險稅收政策現狀

稅收政策是國家宏觀調控的有力財政工具,國家通過對稅基、稅率等的調整,實現資源優化配置,調節社會資金流向。扶持戰略部門發展,促進國民可持續增長。要促進我國養老保險事業的發展,稅收政策的制定、完善與實施將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

我國當前的保險稅制是在1983年國家實行利改稅后逐步建立起來的。根據現行稅法,對保險業主要征收營業稅(5%)和企業所得稅(33%)兩種主體稅種,此外,還征收城建稅(7%)、教育附加(3%)、印花稅、房產稅、土地占用稅等小稅種。總的來說,雖然我國保險稅制在增加財政收入、體現政策導向方面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對保險業的特殊性考慮不夠。對于我國的商業性養老保險,因為是從20世紀90年代后才開始大力發展的,發展時間短,現行稅制中對養老保險的涉稅問題還沒有制定出明確的政策。現有具體相關稅收政策如下:

1.我國的稅收法規中,對保險公司從事養老保險業務的稅收政策是較明確的。對保險公司的壽險業務免征所得稅,對保險公司開展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返還本利的普通人壽保險、養老年金保險,以及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的健康保險免征營業稅。

2.國務院《國發[2000]第42號文件》規定,企業可以提取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4%的資金購買企業年金,并享受稅前列支的稅收優惠政策,并且規定采用市場化運作模式來發展企業年金。同時,國務院還確定了在遼寧省和北京市中關村地區為實施該項制度的試點單位,并且允許各省級單位選取一個城市進行試點。此外我國已有上海、福建、安徽、湖北、山西、云南、廣東、山東、浙江、新疆等省市發布了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20,國務院又增加了吉林、黑龍江兩省作為社會保障體系試點地區,也享受企業年金稅收優惠。總體來說,各地的企業年金稅收政策差異不大,企業繳費稅前列支比例一般為企業工資總額的4%~5% 。

3.對企業年金的投資收益尚沒有免稅的規定。在企業年金發放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收入調節稅暫行條例》規定,將“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退休費、退休金、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列入免稅范圍,由此可理解職工所得企業年金亦應該免征個人所得稅。

三、商業性養老保險稅收政策中存在的問題

我國養老保險,尤其是商業養老保險方面的稅收政策零亂而不成體系,其大都是過去在我國保險行業實踐過程中建立起來的,隨著實踐的發展,新情況、新問題的出現,現有的稅收政策表現出很多問題和不足,我們通過總結發現當前商業養老保險稅收政策在發揮對其調節和促進作用上存在“三大癥結”。

(一 )稅收優惠激勵不夠

1.優惠比例不夠。《國發[2000]42號文件》規定的按工資總額的4%從成本列支,沒有考慮到不同企業、不同員工工資水平的差距,實踐中4%的比例比較單一,并且4%的比例優惠程度相對來說也比較低。

2.優惠地區有限。企業年金優惠政策在中國的試點地區有限,只有遼寧省和北京市的中關村地區,加上個別省份的個別地區。而對非試點地區的企業繳費沒有相應的稅收優惠待遇。

3.優惠結構不夠。目前,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我國補充養老保險繳費只能來自企業的自有資金和獎勵福利基金,其他則不能享受稅收優惠待遇,這很大程度上抑制了企業建立補充養老保險的積極性。對養老基金運作帶來的受益征稅,進一步抑制了商業養老保險的發展

(二)現有相關規定模糊不清

1. 國發[2000]42號文件,“工資總額”概念模糊。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很多單位分不清是按計稅工資總額還是按企業實際工資總額扣除。

2.鼓勵政策模糊,量化政策不足。國家在各項文件中對保險公司開辦養老保險也是多次表示鼓勵與支持,但是說到具體的實在的支持政策,卻少之又少,因而即使目前保險公司勉強開展養老保險,也會因為本金損耗過多而無法擔負起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重任,最終使投保人感到失望。

(三)現有法律規定缺失

1.稅法對商業養老保險方面的稅收優惠規定的缺失。稅法作為我國稅收指導方面的根本大法,對商業養老保險方面的相關規定和優惠嚴重缺失。

(1)對企業為職工購買社會保險制度框架之外的補充養老保險是否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沒做出明確規定;對企業年金的投資收益如何計稅,是否可以免稅也沒有具體規定。

(2)只有關于社會保險的一些稅收優惠規定,但并沒有商業養老保險方面的稅收優惠。實際操作中,稅務部門只允許納稅人扣除一次養老保險繳費,不允許多次扣除。

2.對個人購買養老保險的稅收優惠沒有考慮。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也是商業養老保險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當代社會,顯示出良好的發展前景,但是我國至今沒有考慮對個人的稅收優惠,這樣可能導致企業年金缺乏吸引員工的激勵作用。沒有員工的主動參與,企業年金制度就缺乏群眾基礎,實際結果可能與政府的設計初衷相違背。

四、政策建議借鑒國外先進經驗,聯系中國國情,在政策面上,我們建議如下:

(一)加大稅收優惠力度,促進商業養老保險發展

商業養老保險發展的推動力,很大程度上源于企業和居民個人的避稅需求。在國外,人們形象地稱購買商業養老保險所享受的稅收優惠為“避稅所”,因此,在考慮財政收支的情況后,加大稅收優惠的力度,必然將促進商業養老保險的發展。拿企業年金來說,在企業年金的繳費階段,國外發達國家一般規定15%左右的保險繳費享受稅收優惠,例如德國為10%,美國為15%,加拿大為18%,而我國僅為4%。結合近幾年我國企業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加快的實際,我國有必要提高此優惠比例。但是基于我國財政緊張的狀況在短期內難以有很大改觀的現實,如果在此方面優惠,我國可以逐步提高到6%~10%的繳費比例免稅。同時給地方更大自由性,讓他們可以根據自身實際來確定具體的年金免稅率。

另外,要在吸取試點地區經驗和教訓的基礎上考慮繼續擴大稅收優惠地區的范圍。對經營養老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和其他金融機構,在放寬投資渠道的同時,應視其經營狀況,對投資收益給予稅收優惠,以此提高金融機構經營養老保險的積極性。

(二)嚴格稅收監管措施,防止舉辦養老保險過程中的偷稅漏稅稅收優惠在發揮激勵作用的同時,還可能被人們濫用,所以應該在給予養老保險稅收優惠的同時,加大監管力度,制定相應的反避稅措施,避免造成稅收漏洞。

1.可以對企業年金稅收優惠的參加者每年向該計劃的繳費額制定限制性規定。在美國,如果每年向個人賬戶的繳費額超過了2000美元的上限,對超過部分將加收6%的罰款。

2.在未到期前,企業年金參加者如果從個人賬戶中提款必須要繳納所得稅。

3.對養老保險投保資金的管理、投資和發放情況進行嚴格的登記審查制度,防止先投后退的舞弊行為,同時也可以保證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性。

(三)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從制度上加以保證

任何好的措施,如果沒有法律上制度上的保證,最后都將是一紙空文。尤其是在依法治國的今天,我國必須要將措施形成法律。無論是“優惠政策”還是“監管政策”,力爭都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只有這樣,才能促進商業養老保險的長遠發展,商業養老保險的明天才會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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