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密斯是一家公司的車間工人。前不久,她在卸載原原料時,不慎被砸傷。經醫院治愈后,克日,她持大夫親筆具名的治療病歷,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分申請工傷認定,但卻遭拒絕,來由是其所應提交的是醫院診斷證明,而非治療病歷,也即其不能用治療病歷代替診斷證明。可劉密斯認為治療病歷同樣可以乃至還能越發具體、詳細地反應劉密斯的傷情和治療環境,從而到達證明目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分的做法純屬刁難。
說法
劉密斯的設法是錯誤的,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分簡直有官僚求其提交診斷證明。
起首,診斷證明差異于病歷。診斷證明是醫療單元出具、蓋有醫療單元公章、代表醫療單元意見、具有必然法令效力的醫療文件,包羅康健證明、疾病證明、診斷證明、傷殘證明、成果認定書、醫學衰亡證等,是司法判斷、因病退休、工傷、殘疾判斷、保險索賠等的重要依據之一。病歷則是醫務職員在醫療勾當進程中形成的筆墨、標記、圖表、影像、切片等資料的總和。因為它只是代表醫務職員小我私人的意見,由醫務職員小我私人署名出具,且受病人身材狀況、醫療裝備、醫務職員專業程度、治療進程等多種身分制約,乃至不只統一病人在差異醫療機構的病歷也許存在差別,就是統一病人在溝通醫療機構的差異時刻的病歷也也許差異,故不能作為響應的認定依據。
其次,工傷認定中不能用病歷代替診斷證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劃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該當提交下列原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元存在勞動相關(包羅究竟勞動相關)的證明原料;(三)醫療診斷證明可能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可能職業病診斷認定書)。工傷認定申請表該當包羅事情產生的時刻、所在、緣故起因以及職工危險水劃一根基環境。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原料不完備的,社會保險行政部分該當一次性書面奉告工傷認定申請人必要補正的所有原料。申請人憑證書面奉告要求補正原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分該當受理。”《工傷認定步伐》第六條也指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該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原料:(一)勞動、聘任條約文本復印件可能與用人單元存在勞動相關(包羅究竟勞動相關)、人事相關的其他證明原料;(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可能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可能職業病診斷認定書)。”即申請工傷認定,該當提交的是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而非病歷。(顏東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