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個月前,公司與我解除了勞動合同,并支付了6個月的經濟補償金。近日,我在辦理失業登記時,曾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求發放失業保險金。可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卻以我已領取經濟補償金為由拒絕。請問:領了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就不能獲取失業保險待遇嗎?
讀者 刁曉麗
刁曉麗讀者: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做法是錯誤的,你可以獲取失業保險待遇。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向勞動者支付的一次性經濟補償,其支付主體是用人單位。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其支付主體是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支付依據是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三條規定得更加明確:“勞動合同解除后,用人單位對符合規定的勞動者應支付經濟補償金。不能因勞動者領取了失業救濟金而拒付或克扣經濟補償金,失業保險機構也不得以勞動者領取了經濟補償金為由,停發或減發失業救濟金。”
針對你的情況,只要具備以下3個條件,就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
(江西省興國縣人民法院法官 廖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