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委托投資一向謹慎的社保基金理事會近日進一步加強了委托管理人的信息報告力度。2月9日,受社保委托管理其股票投資組合的各家管理人接到了《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股票委托投資業務信息報告規范》(以下簡稱“《規范》”)一文。
該文指出,各股票委托投資管理人不僅要向理事會提交周報告、月報告、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等常規報告,還要就隨時發生的市場異動等情況提交臨時報告。
社保理事會要求,各公司應在2006年4月1日前將相關系統調整完畢,執行新的報告規范。
據熟悉社保業務的基金公司人士介紹,在《規范》出臺之前,各委托管理人對社保組合的信息報告已經比較詳實了。“也是按星期、月、季度等上報相關信息,遇到股票或市場出現異動的情況,隨時向社保反映情況”。不過,這些信息報告的相關內容要求大多散見在《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和社保理事會與投資管理人簽訂的委托投資合同中,對有關信息報告的內容、方式、頻率和計算標準,缺乏專門的文件說明,而《規范》的出臺剛好填補了這一空白。
《規范》還對委托管理人的信息報告提出了更進一步的要求。在運作周報中,委托管理人不僅需要報告資產凈值、與上周相比的凈值變化率,股票倉位情況、交易匯總、委托資產異動等情況,還要上報本周投資收益率、超額收益率、基準收益率等。
運作月報中,委托管理人需要報告“組合成分股中大中小盤股票資產的分布情況”以及本月投資回顧、下月投資展望等諸多事項。
總的來看,社保理事會對委托管理人投資股票的財務狀況、市場表現、配置情況等等都要求進行全面匯報。
此外,對委托管理人需要報告哪些數據,怎樣計算相關數據,《規范》都作了詳細說明,基金業人士認為,“這有益于信息報告的規范和統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