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可補繳到退休年數的補15年
克日,省人社廳宣布《關于同一和類型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費補繳政策的關照》,同一和類型全省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補繳政策。關照自7月1日起施行。
關照劃定,我省企業職工中仍與單元存續勞動相關、未到達法定退休年數,因各類緣故起因應保未保、間斷繳費或欠費的,可補繳2011年6月30日(含)早年應保未保年限的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費。
具有我省戶籍,曾在我省構造、企奇跡單元、社會集體等有過事變經驗,但因各類緣故起因掃除勞動相關或分開原單元,未介入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或間斷繳費的男年滿45周歲、女年滿40周歲的職員,可憑有用原始原料,以個人身份補繳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費。
具有我省戶籍,2011年6月30日(含)早年領取工商業務執照的個別工商戶,可以個人身份補繳領取工商業務執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早年的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費。
2011年7月1日(含)往后,產生應保未保、間斷繳費或欠費氣象的,憑證《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有關法令劃定執行。
以單元職工身份補繳的,用人單元和個人可按申報并經參保地社會保險包辦機構審定的積年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為其補繳根基養老保險費(含本金和利錢)。
以個人身份補繳的,均以補繳時地址市執行的上年度在崗職工均勻人為的60%為基數,按20%的比例,補繳積年根基養老保險費。
補繳年限與年數掛鉤,個中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職員,以個人身份補繳的,可一次性補繳15年,按劃定治理領取根基養老金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