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補繳政策出臺
山東省人社廳日前下發《關于同一和類型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費補繳政策的關照》,同一類型全省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補繳政策,就補繳范疇、前提、基數和比例等加以明晰。
按照《關照》,企業職工中仍與單元存續勞動相關、未達到法定退休年數,因各類緣故起因應保未保、間斷繳費或欠費的,可補繳2011年6月30日(含)早年應保未保年限的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費。
2011年7月1日(含)往后,產生應保未保、間斷繳費或欠費氣象的,憑證《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有關法令劃定執行。
關于補繳基數和比例,《關照》明晰,以單元職工身份補繳的,用人單元和個人可按申報并經參保地社會保險包辦機構審定的積年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為其補繳根基養老保險費(含本金和利錢)。無法確定積年人為收入的,以地址市(指設區的市,含養老保險省直管企業,下同)執行的積年在崗職工均勻人為的60%為基數補繳。
以個人身份補繳的,均以補繳時地址市執行的上年度在崗職工均勻人為的60%為基數,按20%的比例,補繳積年根基養老保險費。補繳用度由個人承擔,一次性繳清。
對補繳年限和年數,《關照》明晰,男年滿45周歲未滿60周歲、女年滿40周歲未滿55周歲的職員,以個人身份補繳的,一次性補繳的年限不得高出10年,補繳時刻不得早于地址市實驗根基養老保險“統賬團結”的時刻,個中個別工商戶補繳時刻不得早于領取工商業務執照的時刻。
補繳后繼承繳費至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補繳及現實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可按劃定治理領取根基養老金手續;不滿15年的,可延遲繳費至滿15年,再按劃定治理領取根基養老金手續。延遲繳費的詳細步伐按國度和我省有關劃定執行。
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職員,以個人身份補繳的,可一次性補繳15年,按劃定治理領取根基養老金手續。在計較養老金報酬時,計較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發月數,憑證《國務院關于完美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制度的抉擇》(國發〔2005〕38號)有關劃定執行,70周歲以上職員同一按70周歲的計發月數確定。以上年數計較均截至于12月31日。
7月1日起,參保職員到達法定退休年數時累計繳費年限(含按劃定確認的視同繳費年限,下同)不滿15年的,可以申請延遲繳費至滿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