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41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第6條:職工被認定為工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持工傷認定決定書和有關材料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一)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二)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費用的;(三)依法經仲裁、訴訟后仍不能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法院出具中止執行文書的;(四)職工認為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案例和事件】
記者曾撥打北京人社局熱線,詢問如何申請工傷保險待遇先行支付,對方答復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由該用人單位承擔。他們還稱,北京目前還沒有接受過工傷保險待遇先行支付的申請。北京市義聯勞動法援助與研究中心曾發布的《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制度實施三周年調研報告》顯示,工傷職工獲得工傷保險先行支付的現狀并不樂觀,多地勞動部門多以沒有“實施細則”和實施先例為由拒絕他們的申請。
【點評】
北京市律協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金曉蓮:《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中的“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和職工認為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這樣的規定在實踐中仍然不夠具體。如何才能證明用人單位不支付,目前也尚無統一標準。有些用人單位會提出“現在無能力支付”的理由,雖然沒有明確說不支付,但實際上勞動者根本拿不到錢,這跟國家制度相背離。用人單位證明自己有沒有支付,支付了多少,是很簡單的事情,而讓勞動者去舉證用人單位不支付卻很難。因此,應該首先明確“用人單位拒不支付”誰來舉證,社保機構應在一定期限內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并調查用人單位的財務狀況,然后還要降低區域性基金風險,確立先行支付款追償機制,并且要明確申請人條件與適用時間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