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關于發布《企業職工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
勞部發〔1996〕26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上海市、廣東省、武漢市社會保險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為配合《勞動法》的貫徹實施,我部制定了《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現予以發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試行。現就貫徹執行《試行辦法》,推進工傷保險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見:
一、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工傷保險制度改革對于保障職工合法權益、促進安全生產和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現實意義和深遠影響,各地勞動部門應當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級勞動部門和社會保險機構都要有專人負責工傷保險制度改革,及時掌握情況,制定并落實工作制度和具體措施。請各地區在9月底之前落實負責工傷保險的工作機構,并將機構名稱、直接負責人姓名、聯系電話和地址告我部社會保險司。
二、加大力度,加快進度。目前全國已有25個省、自治區的1100多個市縣進行了工傷保險制度改革,到今年底,要爭取全國35個大中城市按《試行辦法》實現改革,全國市縣覆蓋面要力爭達到50%,到本世紀末,要有90%以上的市縣實現改革。東南沿海地區和中心城市的進度還可以更快一些。各地區應當制定具體的進度計劃,抓緊實施到位。工傷保險應當覆蓋所有城鎮企業及其職工,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探索在鄉鎮企業開展工傷保險的具體辦法和措施。
三、建立機制,促進工傷保險與安全生產相結合。要認真制定和嚴格執行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通過工傷保險的獎懲機制促進安全生產和工傷、職業病的預防。在工作中,社會保險行政機構、安全監察機構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要認真履行各自的職責,互相支持與配合,勞動(勞動人事)廳、局負責人要加強領導和協調。
四、統籌平衡,加強基金管理。各地要在認真、細致測算的基礎上確定工傷保險費率。目前平均工傷保險費率一般不超過工資總額的1%,盡量減輕企業負擔。同時,要切實保證《試行辦法》規定的工傷待遇支付和社會服務項目的落實到位,克服和防止基金結余過多的現象。已經開展改革試點的地區,要按照《試行辦法》規范各項待遇標準和費用項目,重新測算并適當調整費率。實行改革滿五年的地區,要在今年底以前做好差別費率調整工作。
五、認真貫徹評殘標準,加強勞動鑒定工作。國家技術監督局已批準并印發了《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國家標準GB/T16180-1996),于今年10月實施。目前還沒有組建勞動鑒定機構的地區要盡快組建起來,并開展鑒定工作;已經組建的地區也要根據《試行辦法》的要求健全組織體系,完善工作制度。所有從事勞動鑒定工作的人員,都要認真學習并熟練掌握國家評殘標準。勞動部門應當針對實際情況組織專門培訓和定期考核,并將考核結果作為任用、聘用勞動鑒定人員的重要依據。
六、加強宣傳,擴大影響。要采取組織宣傳周、印發宣傳品、電視講座、窗口咨詢、召開現場會等多種形式,運用試點效果和本地區的實例,對工傷保險和勞動鑒定的基本原則、基本政策標準和實施辦法,進行廣泛而深入的宣傳,使企業、職工和社會各界理解與支持工傷保險制度改革。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應根據本辦法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并報我部備案。實施中的經驗和問題,請及時告我部社會保險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