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跟尾題目,維護參保職員的養老保險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實驗<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多少劃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的劃定,擬定本步伐。
第二條
本步伐合用于介入城鎮職工根基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住民養老保險)兩種制度必要治理跟尾手續的職員。已經憑證國度劃定領取養老保險報酬的職員,不再治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跟尾手續。
第三條
介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住民養老保險職員,到達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數后,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含延遲繳費至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鄉住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憑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步伐計發響應報酬;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敷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住民養老保險,待到達城鄉住民養老保險劃定的領取前提時,憑證城鄉住民養老保險步伐計發響應報酬。
第四條
參保職員需治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住民養老保險制度跟尾手續的,先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有關劃定確定報酬領取地,并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養老保險相關歸集至報酬領取地,再治理制度跟尾手續。
參保職員申請治理制度跟尾手續時,從城鄉住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報酬領取地提出申請治理;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住民養老保險的,在轉入城鄉住民養老保險報酬領取地提出申請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