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
魯人社發〔2015〕46號
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委各部門,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法院,省檢察院,各民主黨派省委,各人民團體,各駐魯中央國家機關所屬單位: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山東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各市要根據國務院和省政府要求,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定本市具體實施方案,對組織領導、具體任務、工作進度、監督檢查等做出統籌安排。各部門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確工作任務、分工和要求。各市具體實施方案經市政府同意后,于8月底前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將加強對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省直各部門和單位人事管理機構的業務培訓。各市、各部門也要結合實際,開展不同層次的業務培訓工作,提高工作人員的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要廣泛開展宣傳工作,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準確解讀各項政策,讓廣大干部群眾充分理解和積極支持改革。重大問題要及時報告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財政廳
7月28日
(此件主動公開)
山東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
根據《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15〕4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28號)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關于參保范圍
(一)參保的事業單位范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是指,根據《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中發〔2011〕5號文件精神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實施意見》(魯發〔2011〕16號)等有關規定,目前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含公益一類、二類、三類事業單位)。
對于劃分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轉企改制到位后,自轉企改制基準日起,按有關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
對于目前尚未確定分類類型的事業單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分類類型確定并改革到位后,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
(二)參保的工作人員范圍。根據省政府《實施意見》要求,嚴格按照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和人事管理規定確定參保人員范圍。編制外人員應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于編制和人事管理不規范的單位,要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理規范,待明確工作人員身份后再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
各地在原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期間,已納入參保范圍的編制外人員,應劃轉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繼續參保,原統籌期間的個人繳費相應轉入本人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其中,改革前(10月1日前,下同)已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準領取養老金的人員,可保留在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范圍,原統籌期間的個人繳費并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編制外人員的具體劃轉辦法,由各市(指設區的市,下同)結合實際確定。
對于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單位中的編制內勞動合同制工人,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具體辦法另行確定。
二、關于繳費基數
(一)單位繳費基數。根據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特點,省政府《實施意見》規定的本單位工資總額為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
(二)個人繳費基數。機關單位(含參公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以下部分:①基本工資;②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指警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③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④年終一次性獎金。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以下部分:①基本工資;②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指教齡津貼、護齡津貼、特級教師津貼等國家和經國家批準由省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③績效工資。
除上述項目外,其余項目(包括改革性補貼、獎勵性補貼等)暫不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具體項目,按照與納入統籌的養老保險待遇項目相對應的原則,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統一確定。其中,納入統籌的養老保險待遇項目以省政府規定的待遇項目(標準)為準,其它自行增加的項目和提高的標準,仍從原渠道列支。
三、關于過渡期內養老保險待遇的計發
全省實行統一的過渡辦法。對于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即:新辦法計發待遇(含職業年金待遇)低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準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的人員發放20%,依此類推,到過渡期末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100%。過渡期結束后退休的人員執行新辦法。
按上述辦法對比確定實發養老金,需要調增或調減新辦法待遇標準時,均相應調增或調減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職業年金待遇不變。
(一)老辦法待遇計發標準。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老辦法待遇計發標準=
A:9月工作人員本人的基本工資標準;
B:9月工作人員本人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等對應的退休補貼標準;
C:按照國辦發〔2015〕3號文件和我省有關規定相應增加的退休費標準;
M:工作人員退休時工作年限對應的老辦法計發比例;
Gn-1:參考第n-1年在崗職工工資增長等因素確定的工資增長率,n∈〔2015,N〕,且G2014=0;
N:過渡期內退休人員的退休年度,N∈〔2015,2024〕。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視同為。
(二)新辦法待遇計發標準。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新辦法待遇計發標準=基本養老金+職業年金待遇。其中,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1.基礎養老金=退休時省或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1%。其中,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實際平均繳費指數×實際繳費年限)÷繳費年限。
視同繳費指數,遵循改革前后待遇平穩過渡和銜接的原則,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在統一測算基礎上,設定與機關事業單位職務職級(技術職稱)相對應的《視同繳費指數表》,工作人員退休時,根據本人退休時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等,對應《視同繳費指數表》確定本人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指數表》的具體設定辦法,另行制定。
實際平均繳費指數=(Xn/Cn-1+Xn-1/Cn-2+……+X2016/C2015+ X2015/C2014+X2014/C2013)/N實繳;
Xn、Xn-1、…X2014為參保人員退休當年至相應年度本人各月繳費工資基數之和,Cn-1、Cn-2…C2013為參保人員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應年度省或市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
N實繳為參保人員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費年限。
2.過渡性養老金=退休時省或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1.3%。
3.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其中,計發月數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4.職業年金待遇,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18號)和我省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