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軍人退役會享受一定的退役待遇,其中包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軍人退役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規定包括哪些內容,內容詳細查閱下文!
軍人退役養老保險條例規定
第十三條 軍人退出現役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國家給予退役養老保險補助。
第十四條軍人退役養老保險補助標準,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準、軍人工資水平等因素擬訂,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
第十五條軍人入伍前已經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軍隊后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第十六條 軍人退出現役后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軍隊后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將軍人退役養老保險關系和相應資金轉入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應的轉移接續手續。
軍人服現役年限與入伍前和退出現役后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第十七條 軍人退出現役后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第十八條 軍人退出現役到公務員崗位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崗位的,以及現役軍官、文職干部退出現役自主擇業的,其養老保險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軍人退出現役采取退休方式安置的,其養老辦法按照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軍人退役醫療保險條例規定
第二十條 參加軍人退役醫療保險的軍官、文職干部和士官應當繳納軍人退役醫療保險費,國家按照個人繳納的軍人退役醫療保險費的同等數額給予補助。
義務兵和供給制學員不繳納軍人退役醫療保險費,國家按照規定的標準給予軍人退役醫療保險補助。
第二十一條 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標準和國家補助標準,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繳費比例、軍人工資水平等因素確定。
第二十二條 軍人入伍前已經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由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軍隊后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辦理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第二十三條 軍人退出現役后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由軍隊后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將軍人退役醫療保險關系和相應資金轉入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應的轉移接續手續。
軍人服現役年限視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與入伍前和退出現役后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第二十四條 軍人退出現役后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者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保險
第二十五條 國家為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建立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參加保險,應當繳納養老保險費和醫療保險費,國家給予相應的補助。
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保險個人繳費標準和國家補助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隨軍前已經參加社會保險的,由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軍隊后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辦理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第二十七條 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實現就業或者軍人退出現役時,由軍隊后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將其養老保險、醫療保險關系和相應資金轉入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應的轉移接續手續。
軍人配偶在隨軍未就業期間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繳費年限與其在地方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第二十八條 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退休地,由軍隊后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將其養老保險關系和相應資金轉入退休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享受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九條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為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提供就業指導、培訓等方面的服務。
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就業安置,或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提供的就業培訓的,停止給予保險繳費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