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夫工介入根基養老保險的有關劃定
憑證《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等有關劃定,城鎮種種企業職工、個別工商戶和機動就業職員,包羅農夫工,都應該介入根基養老保險。
各地在詳細操縱中,對介入養老保險的農夫條約制職工,在與企業終止或掃除勞動相關后,由社會保險包辦機構保存其養老保險相關,保管其個人賬戶計息,凡從頭就業的,應接續或轉移養老保險相關;也可憑證省級當局的劃定,按照農夫條約制職工本人申請,將其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部門一次性付出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相關,凡從頭就業的,應從頭介入養老保險。農夫條約制職工在到達國度劃定的退休年數后,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可按劃定領取根基養老金;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其個人賬戶所有儲存額一次性付出給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