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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農村新型養老保險政策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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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農村新型養老保險政策解讀

廣州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驗步伐

第一條為保障農村住民大哥時的根基糊口,辦理農村住民的后顧之憂,按照《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省當局《印發廣東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驗步伐的關照》(粵府〔2009〕124號)和原省勞動保障廳、疆域資源廳《轉發勞動保障部疆域資源部關于切實做好被征地農夫社會保障事變有關題目的關照》(粵勞社發〔2007〕22號)等劃定,團結我市現實,擬定本步伐。

第二條具有本市戶籍,年滿16周歲,且未介入城鎮職工根基養老保險的農村住民(含漁民等,不含在校門生),憑證以下方法在戶籍地址地介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一)年滿35周歲以上的農村住民,應介入本步伐的養老保險;

(二)不滿35周歲的農村住民,可按自愿的原則介入本步伐的養老保險。

按本步伐介入養老保險的農村住民以下簡稱參保人。

第三條參保人不能同時按本步伐和其他社會養老保險步伐參保。正在構造奇跡單元、社會集體、企業、個別工商戶和其他經濟組織就業的職員,應按城鎮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步伐參保。

第四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團結的制度模式。基金實施全市統籌。

第五條市、區(縣級市)當局應保障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報酬的給付。

第六條市、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分認真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組織和實驗事變,民政部分、殘聯做好共同、幫忙事變。各級社會保險包辦機構認真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征繳、報酬核發等包辦事變。

市財務部分認真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專戶的核算與打點事變,市、區(縣級市)財務部分認真當局扶助資金的布置和撥付事變。

市審計部分依法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出入、打點環境舉辦審計監視。

市社會保險基金監視委員會依法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實施監視。

第七條本步伐劃定的養老保險費的征繳,參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1999〕第259下令)劃定執行。

第八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養老保險報酬的稅、費按國度、省和市的有關劃定執行。

第九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來歷。

(一)參保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二)參保人地址集團經濟組織對參保人的補貼;

(三)當局對參保人的津貼;

(四)基金的銀行存款利錢、基金收益;

(五)社會捐助;

(六)其他收入。

第十條籌集養老保險費的尺度和步伐。

(一)參保人每月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尺度分為七檔,參保人選擇個中一檔繳費:第一檔10元、第二檔30元、第三檔50元、第四檔70元、第五檔90元、第六檔110元、第七檔130元。參保人也可以按照本身的經濟遭受手段,采納高于第七檔的尺度繳費。

(二)參保人地址集團經濟組織按照經濟手段選擇以下七檔尺度中的一檔,對參保人繳費給以補貼:第一檔5元、第二檔10元、第三檔20元、第四檔30元、第五檔40元、第六檔50元、第七檔60元。參保人地址集團經濟組織也可以按照經濟手段,采納高于第七檔的尺度對參保人繳費給以補貼。詳細補貼尺度由集團經濟組織與參保人協商并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確定。

參保人地址集團經濟組織無經濟手段、暫差池參保人繳費給以補貼的,須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確定。

(三)市、區(縣級市)當局按照以下兩種環境別離對參保人給以津貼:

1.按照參保人個人繳費檔次,每月按如下尺度對應予以津貼:第一檔15元、第二檔35元、第三檔50元、第四檔60元、第五檔70元、第六檔75元、第七檔及以上80元。

2.按照集團經濟組織對參保人繳費給以補貼的檔次,每月按如下尺度予以對應津貼:第一檔5元、第二檔10元、第三檔20元、第四檔25元、第五檔30元、第六檔35元、第七檔及以上40元。

當局對參保人個人繳費、集團經濟組織補貼的津貼最長為15年。在當局對參保人不津貼時代,集團經濟組織繼承對參保人繳費給以補貼的,當局也不予以津貼。

當局對被征地農夫參保的當局津貼資金從國有土地行使權出讓收入中布置。

(四)按照國度和省有關劃定,團結我市經濟社會成長和農村住民人均純收入等環境,參保人繳費、集團經濟組織補貼和當局津貼的尺度此后可當令舉辦調解,詳細尺度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分會同財務部分提出意見,報市當局核準后調解。

第十一條對付本步伐實驗后征地的,征田主體應為切合納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范疇的被征地農夫(含“農轉居”職員),按第五檔繳費尺度,將參保人繳納15年養老保險費的個人繳費所需資金一次性預存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分隔設的“收繳被征地農夫社會保障資金過渡戶”,用于付出參保人介入本步伐養老保險個人繳費的用度。征田主體應單列計提被征地農夫養老保障資金,并列入征地本錢。

被征地農夫行使預存的養老保障資金按本步伐參保,響應的當局津貼在治理參保手續時撥付到位。個中,征收本市“農轉居”職員土地的,“農轉居”職員可將征田主體的預存資金及對應的當局津貼資金用于介入我市“農轉居”職員根基養老保險,但不再享受“農轉居”職員根基養老保險步伐的當局扶助。

第十二條農村低保工具、低收入堅苦家庭職員、“五保”工具和重度殘疾人等特困群體,由其戶籍地址區(縣級市)當局按本步伐個人繳費的第一檔尺度,為其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個人繳費部門,同時享受響應的當局津貼。

退伍武士回鄉后介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假如其服役時代未介入武士養老保險的,其軍齡視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年限;服役時代介入了武士養老保險的,武士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歸并計較,保費計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并按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劃定繼承繳費。

第十三條參保人地址集團經濟組織認真到地址地社會保險包辦機構為參保人治理參保手續;參保人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其地址集團經濟組織代扣、代繳;集團經濟組織補貼的養老保險費應與參保人的養老保險費同時繳納;養老保險費應以錢幣情勢定時足額繳納。

第十四條養老保險費原則上按月繳納,經濟前提容許的也可以提前預繳多少年(不高出間隔領取報酬年數年限)的養老保險費。詳細的預繳年限由集團經濟組織與參保人配合商定。切合前提的,預繳同樣享受當局津貼。

第十五條本步伐實驗時,距領取養老金的年數高出15年(含15年)的參保人,應按月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距領取養老金的年數不敷15年的參保人,應按月繳納養老保險費至領取養老金的年數,也可選擇補繳從本步伐實驗時至其領取養老金年數不敷15年所差年限的養老保險費,但累計繳費年限不高出15年;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報酬的參保人,選擇按本步伐繳費參保的,可在初次參保時躉繳不高出15年的養老保險費。

第十六條養老保險費不得減、免。參保人及地址集團經濟組織不敷額繳納養老保險費時代,不享受當局津貼。

第十七條農村住民介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參保資格(含直接領取基本養老金職員的資格),應經村民委員會考核贊成,并報鎮當局或區(縣級市)街道服務處許諾,公示7天后無貳言的,由村集團經濟組織到地址地社會保險包辦機構治理申報手續。

第十八條參保人和領取養老金(含基本養老金)的職員產生變換時,集團經濟組織必需在當月到地址地社會保險包辦機構治理相干手續。

第十九條農村住民介入養老保險后,如發明有不切合本步伐參保資格的,對付正在參保繳費的職員,退回其個人繳費和集團經濟組織補貼部門,當局津貼部門轉入處所統籌籌備金;對付正在領取養老金的職員(含直接領取基本養老金的職員),由集團經濟組織認真追回已發放的養老金,如暫無法追回,則由集團經濟組織先行償還。

第二十條以參保人本人國民身份證號碼作為其社會保障號碼,由社會保險包辦機構按社會保障號碼為參保人成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參保人繳費、集團經濟組織補貼和當局津貼一并記入個人賬戶。

第二十一條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1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第二十二條本步伐的養老金由基本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

基本養老金由財務出資成立,尺度為每人每月110元。繳費年限高出15年的,每超1個月,以基本養老金為基數,加發0.1%。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尺度為參保人個人賬戶儲存額(含利錢)除以139。假如報酬領取職員初次申領養老金時年數大于60周歲的,其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發月數響應鐫汰,詳細步伐參照《國務院關于完美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制度的抉擇》(國發〔2005〕38號)的有關劃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報酬、并切合以下前提之一的參保人,可申請領取養老金。養老金從參保人申請的次月起按月發放,直至終老:

(一)本步伐實驗時,距領取養老金的年數高出15年的參保人,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

(二)本步伐實驗時,距領取養老金的年數不敷15年的參保人,累計繳費年限不少于本步伐實驗時距領取報酬年數的年限;

(三)本步伐實驗時,已年滿60周歲、選擇繳費參保的參保人,可按月領取養老金;選擇不繳費、且其切合參保前提的后世已參保繳費的參保人,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第二十四條本步伐實驗時,距領取養老金的年數高出15年的參保人,到達領取養老金年數、累計繳費年限少于15年的,只能按月領取個人賬戶養老金,不享受基本養老金;參保人也可選擇繼承按月繳費直至繳費年限滿15年止,從其切合繳費年限前提、申領養老金的次月起發放養老金。

本步伐實驗時,距領取養老金的年數不敷15年的參保人,到達領取養老金年數、累計繳費年限少于本步伐實驗時距領取報酬年數年限的,只能按月領取個人賬戶養老金,不享受基本養老金;參保人也可選擇在領取養老金前補繳不敷年限的養老保險費,從其切合繳費年限前提、申領養老金的次月起發放養老金。

繳費時代切合劃定的,同樣享受當局津貼。

第二十五條參保人在領取養老金前出國(境)定居或衰亡,終止養老保險相關的,個人賬戶儲存額(含利錢),除當局津貼外,可一次性付出給參保人或依法擔任,當局津貼轉入養老保險處所統籌籌備金。

參保人在領取養老金后衰亡的,個人賬戶儲存額的余額(含利錢),除當局津貼的余特殊,可一次性依法擔任,當局津貼的余額轉入處所統籌籌備金。

參保人在領取養老金后出國(境)定居的,可繼承領取養老金直至終老。

第二十六條本步伐實驗前,已介入本市被征地農夫養老保險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其養老保險相關按以下步伐處理賞罰:

(一)正在繳費的參保人,按本步伐繼承介入養老保險,其原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較,按本步伐劃定享受響應的養老保險報酬;

(二)已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從本步伐實驗之月起,按本步伐劃定的尺度,加發基本養老金;

(三)已領取晚年糊口補助的參保人,從本步伐實驗之月起,停發晚年糊口補助,按本步伐劃定的尺度,改發基本養老金。

第二十七條成立處所統籌籌備金,首要用于參保人個人賬戶資金付出完畢后的不敷和養老保險報酬的調解。

處所統籌籌備金由市當局按上年度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征集總額(含當局津貼)的5%成立,并在昔時4月尾前劃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處所統籌籌備金財務專戶。本處所統籌籌備金蘊蓄額到達上年度養老保險費征集總額的20%時,昔時可不再注入資金。

第二十八條農村低保工具、低收入堅苦家庭職員、“五保”工具和重度殘疾人的養老金在其申請社會接濟或計較最低糊口保障補貼金額時不計入其家庭收入。

第二十九條當局津貼、基本養老金、處所統籌籌備金所需的資金,由市、區(縣級市)兩級財務承擔,詳細步伐由市財務部分另行擬定。

第三十條養老金由社會保險包辦機構以錢幣情勢按月足額實施社會化發放。按月領取養老金(含領取基本養老金或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職員,應于每年6月尾前,由地址集團經濟組織向社會保險包辦機構提供保留證明。過時沒有提供的,從昔時7月起停息發放養老金。經證實保留者,再予以補發。

第三十一條基本養老金的保障程度按照本市經濟成長、物價變換和處所統籌籌備金的環境當令調解。詳細調解方案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分會同市財務部分提出,報市當局核準。

第三十二條參保人地址集團經濟組織實驗“村委會改社區居委會”、參保人“農轉居”后,按本步伐正在參保繳費的職員,可繼承介入本步伐的養老保險,也可選擇轉為介入“農轉居”職員根基養老保險,詳細由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抉擇。已按本步伐享受了當局津貼的,不再享受“農轉居”職員根基養老保險步伐的當局扶助。已按本步伐享受了養老金的職員,繼承按本步伐執行,不再轉入“農轉居”職員根基養老保險。

在省當局出臺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城鎮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跟尾步伐之前,對付由本步伐轉為憑證“農轉居”職員根基養老保險步伐參保的參保人,其繳費年限與介入“農轉居”職員根基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累計計較,個人賬戶儲存額歸并計較。在按“農轉居”職員根基養老保險步伐計發基本養老金時,基本養老金“繳費每滿1年發給1%”的繳費年限,僅限于介入“農轉居”職員根基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參保人按“農轉居”職員根基養老保險步伐參保繳費不滿15年的,不享受“農轉居”職員最低養老金保障程度,養老金按現實計較功效發放。

第三十三條參保人曾在城鎮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步伐參保繳費的,其養老保險相關及報酬按下列步伐處理賞罰:

(一)在省當局出臺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根基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跟尾步伐之前,介入了城鎮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到達按月領取養老金前提的,按本步伐成立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城鎮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繳費年限不歸并計較,按城鎮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及步伐計發養老金;

(二)介入了城鎮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未到達按月領取養老金前提的,可將在城鎮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一次性領取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按本步伐成立的個人賬戶,繳費年限歸并計較,并按本步伐劃定計發養老金;

(三)因按本步伐第十四條劃定預繳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造成養老保險繳費年限重疊的,繳費年限不一再計較。原個人和集團經濟組織按本要領繳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含利錢)中的重疊年限部門予以退還,經本人申請,也可保存并繼承計息,當局津貼部門(含利錢)轉入養老保險處所統籌籌備金。

第三十四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單獨設立賬戶,實施財務專戶打點。個人賬戶基金及處所統籌籌備金應全額納入財務專戶,專款專用,任何單元和個人不得擠占調用或從中提取用度。

原我市被征地農夫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籌集的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并入本步伐的基金。

第三十五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管帳核算和財政打點參照財務部、原勞動保障部宣布的《社會保險基金管帳制度》、《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制度》的有關劃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參保人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的,服刑時代停息繳納養老保險費,服刑期滿后可繼承繳費,服刑前后的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存儲額歸并計較。參保人被判處牽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或被假釋的,可繼承繳納養老保險費。參保人因涉嫌犯法被通緝或在押未治罪時代,養老保險費停息繳納;假如被取消通緝、被法院訊斷無罪開釋或在法院訊斷前被開釋的,可以補繳被通緝或羈押時代的養老保險費。

領取養老金的職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的,服刑時代停發養老金;服刑期滿后,養老金按服刑前的尺度繼承發放。被判處牽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職員,可以繼承發放養老金。因涉嫌犯法被通緝或在押未治罪時代,養老金停息發放;假如被取消通緝、被法院訊斷無罪開釋或在法院訊斷前被開釋的,被通緝或羈押時代的養老金予以補發。

第三十七條本步伐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用期5年。有用期屆滿,按照實驗環境依法評估修訂。

市當局《印發廣州市被征地農夫養老保險試行步伐的關照》(穗府〔2008〕12號)和市府辦公廳《印發廣州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步伐的關照》(穗府辦〔2008〕5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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