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養老保險你知幾多?
參保繳費根基常識
一、用人單元必需為勞動者治理保手續并定時足額繳費
《社會保險法》劃定,實時介入社會保險,為其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元的法界說務。用人單元該當自創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社會保險包辦機構申請治理社會保險掛號。同時.該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申辦社會保險掛號,并定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二、用人單元未實時介入杜會保險或未定時足額繳納保險用度應包袱哪些責任?
《社會保險法》劃定,用人單元不治理參保掛號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分責令期限糾正;過時不糾正的,對單元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認真的主管職員和其他直接責任職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同時劃定,用人單元未定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期限繳納或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過時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分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欲。
三、單元和個人的繳費比例和基數怎樣確定?
《社會保險法》劃定,用人單元及其職工參保的,由用人單元和職工配合繳納根基養老保險費,個中單元按單元繳費基數的20%比例繳費,小我私紀獯個人繳費基數的8%比例繳費。參保職員個人繳納根基養老保險費的基數為本人上年度月均勻人為收入;月均勻人為收入高出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均勻人為300%以上的部門,不計入個人繳費基數;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均勻人為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均勻人為的60%計較繳費基數。單元繳費基數為本單元參保職員繳費基數之和,參保職員個人繳費基數之和小于單元統計年報人為總額的,以統計年報數為單元繳費基數。單元人為總額是指用人單元在一按時期(一樣平常以年計較)內,直接付出給本單元所有職工的勞動酬金的總額。人為總額的計較,應以直接付出給全體職工的所有勞動酬金為按照。職工個人月均勻人為按國度統計局劃定列入人為總額統計的項目計較,包羅人為、獎金、補助、津貼等收入。
城鎮個別工商戶、城鎮機動就業職員介入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為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均勻人為或其60%,繳費比例為20%。
四、用人單元沒有為職工治理根基養老保險參保手續,沒有繳納養老保險費,職工該怎么辦?
職工可以按照《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元該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包辦機構申請治理社會保險掛號”和第八十二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違背社會保險法令、禮貌的舉動舉辦舉報、投訴”的劃定,向社會保險行政部分舉辦投訴,要求依法舉辦處理賞罰。
五、參保單元沒有按職工現實人為收入如實申報養老保險繳費基數,職工該怎么辦?
《社會保險法》劃定:“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違背社會保險法令、禮貌的舉動舉辦舉報、投訴”;“個人與地址用人單元產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整、仲裁、提告狀訟。用人單元侵吞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分可能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依法處理賞罰”。
繳費基數與職工個人權益親近相干,職工個人該當保存人為收入的原始根據,按期查詢,查對本身的繳費環境,若發明單元少報漏報繳費基數,職工應實時向地址單元提出修改意見,通過單元社保包辦職員到社會保險包辦機構舉辦修改,補繳養老保險費;單元差異意修改可能沒有定時到社會保險包辦機構舉辦修改的,職工個人可以向社會保險行政部分舉辦投訴,要求依法處理賞罰。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劃定:“違背勞動保障法令禮貌或規章的舉動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分發明,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分不再查處”。因此,職工必需在侵權終止之日起二年內提出,不然視為放棄了舉報、投訴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