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改制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暫行步伐
第一條 為了加速我市企業改良步驟,確保我市經濟成長和社會不變,按照國度有關劃定,團結我市現實,擬定本步伐。
第二條 企業改制進程中,無論企業產生吞并、分立重組、租賃、拍賣、驅逐或休業等均應向社會勞動保險部分擔理養老保險有關手續,其職工必需繼承介入社會勞動養老保險。
第三條 企業實施拍賣、驅逐、休業等情勢一次性改制,則企業的離退休職工,以及距法定退休年數5年內經核準治理提前退休手續的職工,必需從企業轉讓收入中,優先一次性向社會勞動保險部分劃繳養老保險調理基金均按人平5000元計繳,距法定退休年數五年內的提前退休職員以5000元為基數,每提前一年按在基數上加1000元計繳;醫療保險金均按人平5000元計繳。社會勞動保險部分必需按劃定全額發放養老保險金及歸天后的喪葬費、一次性撫恤金和遺屬堅苦補貼費等。離退休職員的醫療費由社會勞動保險部分參照有關醫療保險單元的步伐擬定詳細打點步伐,并報市人民當局核準后執行。
第四條 改制企業實施一次安放的在職職工,無論是否從頭就業,只要繼承介入養老保險,原繳費年限和往后的繳費年限歸并計較為持續繳費年限,到達法定退休年數后治理正式退休手續,享受劃定的退休報酬。其繳費與個別工商戶一樣,依據社會均勻人為,憑證企業和職工本人繳費比例之和,直接到社會勞動保險部分繳納。
第五條 改制企業必需介入社會養老保險。企業繳納養老保險金的比例,從1998年1月1日起,同一按本單元在職職工上年度月人為總額23%的比例繳納,往后跟著職工繳費人為和職工小我私人繳費比例的進步,以及社會保險包圍面的擴大,慢慢低落企業繳費比例。職工小我私人繳納根基養老保險費率,從1998年1月1日起為職工本人繳納人為的4%,往后跟著職工人為收入的進步一樣平常每兩年調增一個百分點,最終到達本人繳納人為8%。
第六條 企業改制進程中,原則上應以現金情勢優先清償改制前欠繳的養老保險金和一次性安放時按劃定劃交社會勞動保險部分的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對所有繳納現金確有堅苦的,經市當局核準,可優先布置部門資產作價抵繳。
第七條 本步伐從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勞動局認真表明本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