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讀者蔡某來電話咨詢:我原在一家公司上班,戶口屬于城市居民,在工作期間公司為我買了醫保,3個月前我從公司辭職后自謀職業。我也沒有買職工醫療保險。沒有醫療保險,心里還是感覺不踏實,怕萬一生個大病,自己又負擔不起,到社保局咨詢,工作人員說可以自己購買,但是比例很高,我覺得自己不能承受。請問:國家還有其它的醫療保險可以買嗎?
就成都市讀者蔡某提出的問題,本報政策咨詢室特邀請四川得道律師事務所劉東律師答復如下:
我們國家現在正式建立的醫療保障制度是“3+1”的結構,3是指三種醫療保障制度,即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1是指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其中,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蓋的是城鎮居民中的就業者,由職工個人和企業繳費,城鎮中的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也可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但保險費要由個人全部承擔;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覆蓋的是城鎮居民中的未就業者,規定個人自愿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繳費,各級政府給予補助;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覆蓋的是農村居民,無論其就業狀態如何都可以參加,這項制度也規定個人自愿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由個人繳費,各級政府給予補助;城鄉醫療救助制度覆蓋的是城鄉居民中的困難群體,可以在參加醫療保障制度和看病就醫方面給予他們經濟上的幫助。以上4項制度是目前國家醫療保障制度的主體,全國許多地方都已經建立了這些制度。我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第二款規定,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第二十四條規定,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第二十五條規定,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結合蔡某的實際情況,其本人是城市居民,自謀職業,靈活就業,有時做點小生意,符合《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二十五條的條件,因此,蔡某可根據自己的情況購買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或城鎮居民醫療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