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繳范疇和前提
(一)我省企業職工中仍與單元存續勞動相關、未達到法定退休年數,因各類緣故起因應保未保、間斷繳費或欠費的,可補繳2011年6月30日(含)早年應保未保年限的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費。
(二)具有我省戶籍,曾在我省構造、企奇跡單元、社會集體等有過事變經驗,但因各類緣故起因掃除勞動相關或分開原單元,未介入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或間斷繳費的男年滿45周歲、女年滿40周歲的職員,可憑有用原始原料,以個人身份補繳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費。
(三)具有我省戶籍,2011年6月30日(含)早年領取工商業務執照的個別工商戶,可以個人身份補繳領取工商業務執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早年的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費。
2011年7月1日(含)往后,產生應保未保、間斷繳費或欠費氣象的,憑證《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有關法令劃定執行。
二、補繳基數和比例
(一)以單元職工身份補繳的,用人單元和個人可按申報并經參保地社會保險包辦機構審定的積年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為其補繳根基養老保險費(含本金和利錢)。無法確定積年人為收入的,以地址市(指設區的市,含養老保險省直管企業,下同)執行的積年在崗職工均勻人為的60%為基數補繳。利錢以積年發布的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利率計較。補繳用度由單元和個人別離承擔,一次性繳清。
(二)以個人身份補繳的,均以補繳時地址市執行的上年度在崗職工均勻人為的60%為基數,按20%的比例,補繳積年根基養老保險費。補繳用度由個人承擔,一次性繳清。
三、個人賬戶和繳費人為指數
(一)以單元職工身份補繳的,補繳用度全額到位后,社會保險包辦機構將補繳用度按劃定別離計入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二)以個人身份補繳的,補繳用度全額到位后,社會保險包辦機構以上年度在崗職工均勻人為的60%為基數,按8%的比例為參保職員計入或補建根基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此后在省內轉移養老保險相關或計發根基養老金時,按上述步伐補繳時代積年的繳費人為指數均同一認定為0.6,并在其個人賬戶信息中作出格標志。
四、補繳年限和年數限制
(一)男年滿45周歲未滿60周歲、女年滿40周歲未滿55周歲的職員,以個人身份補繳的,一次性補繳的年限不得高出10年,補繳時刻不得早于地址市實驗根基養老保險“統賬團結”的時刻,個中個別工商戶補繳時刻不得早于領取工商業務執照的時刻。
補繳后繼承繳費至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補繳及現實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可按劃定治理領取根基養老金手續;不滿15年的,可延遲繳費至滿15年,再按劃定治理領取根基養老金手續。延遲繳費的詳細步伐按國度和我省有關劃定執行。
(二)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職員,以個人身份補繳的,可一次性補繳15年,按劃定治理領取根基養老金手續。
(三)在計較養老金報酬時,計較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發月數,憑證《國務院關于完美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制度的抉擇》(國發〔2005〕38號)有關劃定執行,70周歲以上職員同一按70周歲的計發月數確定。
以上年數計較均截至12月31日。
五、考核措施
以單元職工身份補繳的,由單元提出版面申請,在單元參保地社會保險包辦機構治理補繳手續;以個人身份補繳的,按屬地原則,在現戶籍地址地社會保險包辦機構申請治理補繳手續。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分要對此舉辦考核存案。申辦補繳時,應提供以下原料:
1.本人身份證、戶口簿。
2.本人原始檔案、《勞動條約》、用工掛號表、人為臺賬等證明其事變經驗的相干原始資料。
3.個別工商戶應提供工商業務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