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保人員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發放養老金,同時發放一次性喪葬補助費500元,并將個人賬戶中除政府補貼外的資金余額,退還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政府補貼余額用于支付其他參保人的待遇。
參保人員在領取養老金期間失蹤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停止發放其養老金。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將個人賬戶中除政府補貼外的資金余額,退還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死亡,其直系親屬或直系親屬的委托人應在其死亡之日起30日內到所屬街道(鄉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社區服務中心辦理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