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記者從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獲悉,從4月1日起,海南省政府新修訂的《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將生效施行,它對企業和職工有何影響,能否更公平、更有保障的讓廣大職工群眾享受養老保險權益呢?就此,記者走訪了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詳細了解了此次細則修改的內容和目的。
兼顧保障民生與服務發展 設單位繳費基數封頂上限
海南省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時,單位按職工工資總額(也叫繳費工資、繳費基數)的20%(費率)繳納保費,職工按本人月工資總額的8%繳納保費。職工本人月工資總額以實際工資為基礎,在規定的最低繳費基數至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也叫社平工資)的300%之間確定,超出部分不計繳保費。
據了解,原政策表明,單位要為超出三倍社平工資的部分繳納保費,這就形成了單位基數大于個人基數之和的“雙基數”征繳模式。
新政策中,新《細則》作了修改,規定用人單位不為上述超出部分計繳保費。
據海南省人社部門相關負責人介紹,目前海南省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基數和比例(費率)均處全國較高水平,原政策加大了企業薪酬支付壓力,有的企業一年多支出幾百萬元,因義務權益對應不緊密,職工有抵觸,政策不易落實;《細則》修改后,可減輕和平衡企業的負擔,降低高端人才引進使用成本,改善企業發展環境。
公平對待企事業人員流動 外省視同繳費年限審檔案
據了解,對于企事業流動人員原政策表示,企業從外省招聘來的老職工,退休時如果不能象事業單位人員那樣提供本省縣級以上組織、人事部門出具的正式調動手續證明,其在外省的視同繳費年限就不予認定,導致待遇少算。
而在新政策中,新《細則》修改了相關規定,明確通過審核人事檔案來確認原工齡或工作年限是否視同繳費年限,取消了關于外省流動就業人員提供調動手續證明的要求,拆除了妨礙人員合理流動的藩蘺。
海南省人社廳社保一處相關負責人表示,退休人員如有上述可追加的視同繳費年限的話,可向有關社保局申請重新核定基本養老金標準,并從今年1月1日起按新標準發放。
在職病逝可領取撫恤金 填補制度空白慰藉遺屬
在原有的政策中,對在職參保人死亡的撫恤金標準出現空白期。據了解,《社會保險法》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并明確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開支。但該法施行2年多來,國家沒出臺在職參保人死亡的撫恤金標準,由單位支付撫恤金的原政策又不再施行,出現了政策空白期。
為了填補空白,新《細則》規定在職人員(含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未經社保經辦機構核定基本養老金者)逝世的撫恤金標準計算辦法為:死亡前本人最后12個月平均繳費工資×20個月×累計繳費月數÷180,并設下限以體現公平,最低不低于死亡時上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標準×60%×4個月。
有關部門理解和重視群眾的訴求,根據義務權益對應以及退休前后待遇合理銜接的原則,參照退休后死亡撫恤金為死亡當月養老金×20個月的標準,且結合《社會保險法》關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15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規定,將繳費15年(180個月)作為全額領取條件,區別繳費時間長短,合理確定撫恤金額度。
據海南省人社廳社保一處相關負責人介紹,2011年7月1日《社會保險法》施行后因病或非因工逝世的在職人員,其親人可向相應的社保局申請領取撫恤金,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