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東省財政廳聯合印發《山東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其改革相關配套政策。《中國經營報》記者獲悉,其中包括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總體方案和主要政策,標志著其改革正式進入實質性啟動階段。
山東多名業內人士對此解讀稱,山東是國內第一個進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省份,這意味著山東率先破題。山東省委組織部副部長、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廳長韓金峰對此介紹,山東此次改革涉及全省350萬人,其總體思路可概括為“一個統一、五個同步”,具體繳費辦法為單位繳納比例20%,個人比例為8%。
上述業內人士分析稱,多地上述舉動意味著全國5000多萬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和退休人員,將逐步納入社會保障“大盤子”。
“動了”350萬人的養老金
據記者了解,山東此次改革首先明確了參保事業單位范圍、參保人員等。實施辦法介紹,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是指,根據《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中發〔2011〕5號文件精神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目前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其中含公益一類、二類、三類事業單位。
實施辦法介紹,對于劃分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轉企改制到位后,自轉企改制基準日起,按有關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對于目前尚未確定分類類型的事業單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分類類型確定并改革到位后,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
而對于參保的工作人員范圍,實施辦法進一步明確,編制外人員應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于編制和人事管理不規范的單位,要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理規范,待明確工作人員身份后再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不僅如此,實施辦法也對編外人員的處理作出說明。記者注意到,山東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沒有納入到此次改革范圍。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提供的數據顯示,山東省養老保險制度已經覆蓋6570萬人,但全省350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并不在列。韓金峰坦言,后者成為制度覆蓋的“短板”和“孤島”。
韓金峰向記者描述,機關事業單位個人繳費工資和企業一樣,實行“3倍封頂、60%托底”的政策:超過省或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60%的,按60%計算繳費基數。
“山東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實現了單位養老向社會養老方式的改變。”山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副廳長房波坦言,退休人員的養老保障不再單純依賴單位,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中人逐步過渡辦法”,納入社會保障的“大盤子”,多繳多得,長繳多得。
化解“雙軌制”矛盾
前述業內人士直言,多年來尤其是近幾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成為全國性的一道難題。改還是不改?如何改?均備受各界熱議。權威數據顯示,養老保險制度目前已覆蓋全國8.3億人,但全國5000多萬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和退休人員排除在該制度之外。
按照中央的要求,今年多地都在制定各自的政策。2月15日,山東省制定出臺實施意見,5月15日,實施辦法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備案審核,7月14日,被正式批復同意。四川、上海、江蘇等地緊跟其后,陸續公布了具體的實施意見和辦法。
記者注意到,上述“地方版”的實施意見的主要內容與“國家版”相一致,即:從10月1日起,機關事業單位建立與企業職工相同的單位和個人養老保險繳費制度,所有機關事業單位都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繳費,個人按照本人繳費工資的8%繳費。同時,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
韓金峰稱,山東改革的總體思路是,改革現行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養老制度,建立與企業職工等城鎮從業人員統一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統一的繳費標準、待遇計發辦法和調整機制,從制度上化解“雙軌制”矛盾。
各地個人繳費標準不一
房波公開解釋,山東今后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待遇調整,不再與在職職工工資增長掛鉤,而是與企業退休人員統籌安排。他稱:“結合山東省經濟發展、物價水平、工資增長等因素,由省政府統籌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逐步建立兼顧各類人員的正常調整機制。”
在全國多地改革中,個人繳費多少與繳費工資基數相關,但對于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確定,各地規定不盡相同。山東省規定,機關單位(含參公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以及年終一次性獎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和績效工資。江蘇的個人繳費工資規定與山東類似,上海在其實施辦法中明確,個人繳費基數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確定。四川則是個人繳費工資口徑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山東、江蘇多地明確,自改革之日起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按照“保低限高”的原則,實行新老辦法對比。改革后基本養老金待遇由兩部分組成:一、是基礎養老金,以省或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基礎養老金主要體現了“長繳多得”,繳費時間越長,待遇水平越高。二、是個人賬戶養老金,以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國務院統一規定的計發月數,個人賬戶儲存額包含歷年個人繳費的本金與利息。個人賬戶養老金主要體現了“多繳多得”,繳費越多,待遇水平越高。
山東方面明確,改革前已經退休的“老人”,繼續按照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今后的待遇調整政策;改革后參加工作的“新人”,退休時按這次改革確定的基本養老金待遇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對于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改革前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同時,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等因素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在多地公布的改革實施意見、實施辦法中,山東做出了更為相近的內容。山東省實施辦法介紹,自改革之日起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按照“保低限高”的原則,實行新老辦法對比,新辦法計發待遇(含職業年金待遇)低于老辦法的,按老辦法補齊;新辦法計算待遇高于老辦法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頂限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條件與企業辦法基本相同,需要同時達到以下三個條件:一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已辦理退休手續;二是所在單位和個人依法參加養老保險并履行了養老保險繳費義務;三是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至少滿15年。
房波介紹,自10月1日至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啟動實施期間,達到退休年齡的人員,可先按老辦法計發相應的退休費待遇。
而對于全國其他地區陸續展開的上述改革,韓金峰坦言,從全國層面而言,國家后續政策需補充完善,同時面臨政策銜接平衡難度高及機關事業單位職務職稱、崗位級別設置復雜等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