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職工醫療保險報銷比例
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1)個人帳戶劃入辦法
個人帳戶資金以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和退休費用為基數,按以下3個年齡段規定的不同比例劃入:45周歲(含45周歲)以下,按2.3%(含個人繳費)劃入;45周歲以上、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按2.5%(含個人繳費)劃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退休人員,按3.4%劃入。
(2)統籌基金支付辦法
住院起付線標準:三級(含)以上醫院700元、二級(含二級專科)醫院600元、一級(含)以下醫院500元。參保人在一個參保年度內多次住院治療的,三級醫院第二次住院起付線500元,第三次400元,以后為300元;二級醫院第二次住院起付線400元,第三次300元,以后為200元;一級醫院第二次住院起付線300元,第三次200元,以后為100元。
最高支付限額:統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5萬元(包括住院和門診慢性疾病、特殊疾病、重大疾病費用)。
住院統籌基金支付比例:在起付線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住院醫療費,甲類藥品及普通診療費用在職職工統籌基金支付85%,退休人員統籌基金支付90%;乙類藥品費用統籌基金支付75%;高精尖檢查治療費用統籌基金支付70%。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治療規定的慢性疾病、特殊疾病和重大疾病,年度內起付線標準為700元。門診規定的慢性疾病、特殊疾病根據病種確定不同的門診最高支付限額,重大疾病年度內門診最高支付限額為5萬元。在起付線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甲類藥品及普通診療費用統籌基金支付80%;乙類藥品費用統籌基金支付75%;高精尖檢查治療費用統籌基金支付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