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我市流動就業人員醫保關系轉移接續執行新規定。昨日,市人力社保局發布通知,對流動就業人員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中繳費年限認定、醫保待遇如何享受等問題給出了最新解釋。
4種情況可認定繳費年限
對于流動人員跨重慶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后繳費年限的認定,如果是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以下四種情況,可以認定為我市職工醫保的視同繳費年限,但不得重復計算:
1.在本市外參加職工醫保的實際繳費年限;
2.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
3.2012月31日前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
4.軍人服現役年限。
流動就業人員接續我市職工醫保后,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和本市實際繳費年限)男滿30年、女滿25年,其中在我市的職工醫保實際繳費年限應滿10年及以上,并在我市按月領取退休待遇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享受我市職工醫保退休人員待遇。
城鄉居民醫保繳費年限這樣算
對于參加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的,在本市外參加居民醫療保險(包括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實際繳費年限,認定為我市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的視同繳費年限。在市外參加居民醫療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與在市內居民醫保實際繳費年限不得重復計算。
如果是既參加了城鎮職工醫保又參加了城鄉居民醫保的,居民醫保的視同繳費年限,可按12.5%的比例折算為職工醫保視同繳費年限。折算不足整月的,向上取整計算。
3個月內接續斷保 期間醫療費可報銷
無論是參加的職工醫保還是居民醫保,從其他省市轉入重慶,需從原參保地中斷醫療保險繳費之月起,3個月內在重慶接續醫保關系。這對本人享受醫保待遇密切相關。
無論是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醫保的,還是原參加職工醫保的流動就業人員,以個人身份接續我市職工醫保的,只要是在3個月內接續并補繳中斷繳費期間費用的,可從完清費用的次月起享受我市醫保待遇;其補繳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按規定予以支付。
如果超過3個月接續,在中斷繳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不能享受報銷。
如果原參加居民醫保的流動就業人員,以個人身份接續我市職工醫保的,并按規定連續繳納醫療保險費滿12個月,從第13個月起享受職工醫保待遇。
如果是我市參保人員轉出重慶的,則應按規定轉移其參保信息和劃轉個人賬戶余額。
市內醫保關系轉移注意問題
對于本市內醫保關系轉移的,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含原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實行累計計算。參加我市居民醫保的實際繳費年限,按12.5%的比例折算為個人參加職工醫保一檔的實際繳費年限。折算不足整月的,向上取整計算。
我市醫保參保人員在本市內跨險種轉移接續醫保關系時,由居民醫保轉為單位職工醫保的,其用人單位及個人按照規定繳納醫療保險費后,從繳費的次月起享受職工醫保待遇;由居民醫保轉為個人身份參加職工醫保的,按規定連續繳納醫療保險費滿12個月后,從第13個月起享受職工醫保待遇。
范圍
流動就業人員,是指在勞動年齡(男60周歲、女55周歲)內且未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
8月1日以后領取養老保險退休待遇的人員,其2012月31日前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及1993年3月1日至2012月31日之間,隨用人單位參加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認定為職工醫保(含個人身份參加職工醫保)視同繳費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