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金并軌后如何計發、支取、轉移?
7月31日,江蘇出臺《江蘇省政府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成為繼今年1月國務院提出養老金并軌意見后,又一個公布當地養老金并軌實施意見的省份。至此,山東、上海、四川等多地已公布當地養老金并軌實施意見和辦法。這標志著隨著機關事業單位全面完成基本工資標準的調整,養老金“并軌”也正式進入實質性啟動階段。
哪些人屬于并軌的范疇
根據國家公布的《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三類人屬于并軌范疇: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
養老金并軌改革如何推進
養老金并軌改革基本思路是“一個統一、五個同步”。其中,“一個統一”,即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建立與企業相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行單位和個人繳費,改革退休費計發辦法,從制度和機制上化解“雙軌制”矛盾。
“五個同步”,是指機關與事業單位同步改革,職業年金與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同步建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與完善工資制度同步推進,待遇調整機制與計發辦法同步改革,改革在全國范圍同步實施。
養老金并軌改革最終要實現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權利和義務相對應,即多繳多得、長繳長得、責任共擔、統籌互濟。
并軌后的養老金如何計發
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
國務院決定實施后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
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后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決定實施后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執行。
決定實施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從已公布的地方養老金并軌的具體意見和辦法來看,“地方版”實施意見的主要內容與“國家版”的規定基本上一致,但各地也根據實際情況作了相應調整和規定。比如上海規定個人繳費基數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確定。山東機關工作人員的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以及年終一次性獎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則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和績效工資。
并軌后的養老金如何支取
個人賬戶儲存額不得提前支取;可免征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賬戶余額可依法繼承。
并軌后的養老金如何轉移
參保人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內同一統籌范圍轉移,只轉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
跨統籌范圍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
并軌后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待遇會降低嗎?
按國務院發布的養老金并軌實施意見,以“老人”“中人”“新人”三類進行劃分。原則就是“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過渡”。即改革前已退休人員,保持現有待遇并參加今后的待遇調整;改革后參加工作人員,通過建立新機制,實現待遇的合理銜接;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人員,實行過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鄭功成分析認為:“改革后,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基本養老金肯定會減少,但加上職業年金,總體待遇應該不會有太大變化。”
職業年金是什么,怎么交?
職業年金是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既不是完全意義上的社會保險,也不是商業保險。
職業年金由兩部分構成:單位按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兩部分資金構成的職業年金基金都實行個人賬戶管理。工作人員退休時,依據其職業年金積累情況和相關約定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
并軌后會出現“增不抵繳”嗎?
由于調資工作結合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同步推進,且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因個人繳費工資的高低差異較大,具體到個人,扣除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后實際增加的工資有多有少。特別是在一些收入水平較高的地區,部分參加工作晚、職務較低的人員,增加的工資不足以完全彌補養老金保險個人繳費,可能會出現“增不抵繳”的現象。
對此,人社部要求:相關地區和部門采取措施,確保所有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個人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后當期工資都能增加。
按此要求,各地在具體實施中采取了不同措施。比如湖南省明確,對于在職人員工資調整,按每人每月300元標準預發,待全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正式實施時多退少補。北京市的解決辦法是確保每一名工作人員工資不下降,同時略有提高,水平在人均100元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