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其實早在1998年《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第六部分已經明確規定,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規定退休人員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一是由社會醫療保險的性質決定的,社會醫療保險要體現互助共濟,退休職工患病較多,是需要社會照顧的脆弱人群;
二是為了均衡企業負擔,為企業提供公平競爭的機會,更有利于參與市場競爭;
三是考慮到退休人員工作期間已經為社會做出了貢獻,退休后收人低,特別是現在已退休職工,沒有足夠的用于醫療支出的積累,醫療負擔較重。
因此,《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除規定退休職工個人不繳納醫療保險費外,還規定了在單位繳費劃人個人賬戶的金額和個人負擔醫療費用的比例給予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