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險
生育保險是國家通過社會保險立法,對生育職工給予經濟、物質等方面幫助的一項社會政策。其宗旨在于通過向生育女職工提供生育津貼、產假以及醫療服務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們因生育而暫時喪失勞動能力時的基本經濟收入和醫療保健,幫助生育女職工恢復勞動能力,重返工作崗位,從而體現國家和社會對婦女在這一特殊時期給予的支持和愛護。
生育保險辦理
一、生育保險申報繳費
(一)、申報材料:
1、《社會保險登記表》;
2、《參加基本養老、工傷和生育保險人員增減表》;
3、《企業職工基本養老、工傷和生育保險申報匯總表》;
(二)、辦理程序:
1、用人單位持申報材料到社會勞動保險處業務大廳申報;
2、工作人員受理申報材料,核準后蓋章返回匯總表、增減表各一份;
3、用人單位于次月到當地地稅部門辦理繳費;
二、生育保險待遇
(一)、申報條件:
1、生育或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時的所在單位按照規定參加并履行了繳費義務,且為其繳納生育保險費累計滿3個月的企業職工。
2、生育或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職工。
3、以上條件須同時具備。
(二)、申報材料:
1、計劃生育部門簽發的計劃生育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2、醫療部門出具的嬰兒出生(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生育女職工、計劃生育手術職工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企業職工生育醫療證審領表》(一式二份);
5、《企業職工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證申領表》(一式二份);
6、《企業職工生育醫藥費報銷申請單》(一式二份);
7、《企業職工生育保險待遇核準結算表》(一式二份);
8、《企業職工生育保險外地就醫申請表》;
9、生育醫療費用票據、費用清單、門診病歷、出院小結等原始資料;
10、收款收據。
(三)、辦理程序:
1、女職工懷孕后、流產或計劃生育手術前,由用人單位或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站工作人員攜帶申報材料到區社會勞動保險處生育保險窗口;
2、工作人員受理核準后,簽發醫療證;
3、生育女職工產假滿30天內,由用人單位或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站工作人員攜帶申報材料到區社會勞動保險處生育保險窗口辦理待遇結算;
4、工作人員受理核準后,支付生育醫療費和生育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