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險一金是否上稅?
“五險一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是否可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第一條規定,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準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第二條規定,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等規定精神,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上述規定,個人按照規定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比例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超過部分應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生育保險相關規定,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由單位繳納、個人不繳。對單位按規定繳納的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不涉及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