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
遵照《國務院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第四條"企業和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職工養老保險手冊》"的規定,現就《職工養老保險手冊》(以下簡稱《手冊》的使用填寫方法問題,通知如下:
一、《手冊》是準確記載企業和職工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費),為職工退休時計發其養老金(包括基本養老金、企業補充保險養老金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金)提供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繳費金額的依據。因此,《手冊》的使用和管理,必須規范化,科學化。
二、《手冊》適用于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即全民所有制企業(包括不在城鎮的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和私營企業職工,以及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和個體勞動者。
職工是指在上述各類企業中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資的固定職工、勞動合同制職工、臨時職工等全部職工。
三、《手冊》由勞動部門核發,職工所在企業填寫。
《手冊》由企業保管,還是由職工本人保管,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廳(局)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四、《手冊》如有遺失或損壞,應及時向核發單位申報,辦理補領手續。
五、職工本人和勞動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對企業填寫《手冊》的各項內容,應定期核查,發現錯誤,及時更正,保證記載的準確性。
六、《手冊》填寫要求
1.企業經辦人員要認真填寫《手冊》,金額數字要符合規格,文字書寫要規范清楚,不得亂造簡化字,不得隨便涂改。如需更正,應將錯誤的數字和文字用紅色墨水劃雙線注銷,另填寫正確的數字和文字,并加蓋經手人印章。
2."社會保障號碼"按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國家標準(GB11643-89)的規定填寫,即居民身份證的十五位號碼,最后待定的第十六位碼為計算機校驗碼,可暫不填寫。
3."編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廳(局)根據便于管理的原則,自行確定。
4."工作單位"是指核發《手冊》時該職工所在企業單位。
5."參加工作時間"是指職工按照國家規定計算連續工齡的起始時間或首次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
6."工作單位變更"是指核發《手冊》后工作單位的變更。
7."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記載"頁上的"企業繳納金額"欄,由于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提取,目前尚不統一,可暫按企業人均繳納養老保險費金額填寫。"個人繳納"欄中的"基數"欄,按個人工資總額填寫:"比例"欄,按繳納比例填寫。
8."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繳費記載"頁上的"企業補充"和"個人儲蓄"金額,應按實際繳納金額填寫。收繳費一次,記載一次。
9.《手冊》中實際繳納金額,填寫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10.職工對《手冊》記載的各項內容核查蓋章(或簽字)后,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核查并蓋章。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可刻制小型核查專用章。
七、其他有關問題的處理
1.職工調動時,《手冊》應隨同調動手續一并轉移。
2.企業職工調到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時,或因待業、參軍、上學、出國等暫時脫離工作時,應將《手冊》轉交社會保險管理機構保管。職工再次工作時,企業應向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申請繼續使用《手冊》,并辦理手續。
3.職工到達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須憑《手冊》換發退休證。
4.職工在實行個人繳費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可視同企業和職工繳費年限,與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發基本養老金。確定職工"連續工齡"的工作,應在實行職工個人繳費的同時做好,其審批程序為:先由職工所在企業提出意見,經主管部門同意后報勞動部門審批,在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備案。
5.購買《手冊》所需費用,從管理服務費中開支,在保證管理服務費正常開支前提下,購買《手冊》經費不足的,可以先由"養老保險基金"中墊支,以后逐年從管理服務費中沖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