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障我市職工的基本醫療,建立適應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我市頒布了《東莞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東莞市人民政府令第21’號)等醫療保險規定。2000年3月日起正式實施并開始征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從5月1日起按新規定審核支付。 我國建立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原則低水平、廣覆蓋、統帳結合、雙方負擔
"低水平"是指基本醫療保險的水平必須與我國的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充分考慮財政和企業的實際承受能力,即確定基本醫療保險的水平只能根據可能,不能根據需要,只能提供基本醫療保險。廣覆蓋" 是要求更多單位和職工參加進來,要覆蓋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統帳結合" 是基本醫療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這是具有*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雙方負擔" 就是社會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負擔。
東莞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形式和參保對象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分為"綜合基本醫療保險"和"住院基本醫療保險"兩種形式。參加綜合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因患疾病在門診、住院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可按規定得到待遇。綜合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參加住院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因患疾病住院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可按規定得到待遇。住院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不設個人帳戶。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市屬集體企業、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市屬外商投資企業按規定參加我市養老保險的職工,中央、省和其他駐東莞企業、機構及其職工,上述單位的退休人員,國有企業下崗人員,必須參加"綜合基本醫療保險"。 鎮屬集體企業、鎮區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城鎮個體經濟組織及其從業人員,按我市養老保險的實施范圍在參加養老保險的同時必須參加 " 住院基本醫療保險"。
東莞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規定
醫療保險形式 | 單位繳費 | 個人繳費 | |||
職工 | 職工 | 退休 | |||
基數 | 比例 | 基數 | 比例 | ||
綜合基本醫療保險 | 單位職工工資總額 | 6.5% | 本人工資收入 | 2.0% | ━━━━━ |
住院基本醫療保險 | 市(鎮)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 | 2.0% | ━━━━━ | ━━━━━ | ━━━━━ |
個人帳戶建立及使用范圍 (限綜合基本醫療保險)
參加綜合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劃入個人帳戶。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職工年齡劃入個人帳戶:45周歲以下,按本人繳費工資2%劃入;45周歲(含45周歲)以上,按本人繳費工資2.3%劃入;退休人員按本單位職工平均工資的4.5%劃入。
個人帳戶用于支付本人普通門診醫療費用及有關指定使用的基本醫療費用,超支不補。參保人憑"東莞市社會保險卡" 使用個人帳戶,與醫、藥機構直接進行有關費用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