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溫補貼標準
浙江高溫作業人員高溫補貼標準:160元/月;
非高溫作業工人高溫補貼標準:130元/月;
一般工作人員高溫補貼標準:110元/月。
相關規定: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氣溫以省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發布的為準。
浙江省高溫補貼發放條件:
1、從事室外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攝氏35度以上)
2、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攝氏33度(不含33度)以下環境作業的人員
浙江省高溫補貼發放時間:
浙江省高溫補貼發放時間為6月-9月共4個月。
從事室外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攝氏35度以上)和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攝氏33度(不含33度)以下環境作業的人員,在崗職工在這個時間內用人單位應給每人每月發放高溫津貼。
浙江省高溫補貼發放辦法:
針對一些公司會發放綠豆、白糖等防暑物資的情況,該負責人還特意解釋,防暑物資并不屬于高溫津貼。高溫津貼是要納入工資總額,但不能計入最低工資,用人單位不能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另外,按照《關于高溫津貼發放的管理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月發放高溫津貼,并在工資清單中列明具體項目及數額,并應保存高溫津貼的發放記錄至少二年。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情況以及高溫津貼發放情況,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投訴渠道:
企業不發高溫補貼員工可投訴:
員工在高溫下作業卻沒收到高溫補貼,可通過企業所在的村級勞動爭議調解辦公室爭取合法權益,或撥打12333投訴。
有用人單位拒不發放高溫補貼的,勞動者可向用工所在地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投訴。
相關規定:
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發放高溫費的,勞動者可以向用工所在地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投訴,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改正,給予補發。
逾期未改正的,將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高溫津貼發放雙方存在勞動爭議的,勞動者也可以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
【重要提醒】
高溫天氣標準:
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向公眾發布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的天氣,都算。如果企業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都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相關規定:
1.國家規定,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時,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工作。
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重勞動、中等勞動、輕勞動分別為不超過20、30、40分鐘);并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
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應當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2.最重要的是: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工資。
什么是重勞動、中等勞動、輕勞動?
按照國家規定,搬重物、鋸刨、挖掘等屬于重勞動;鋸木頭、開卡車、粉刷、摘水果等屬于中等勞動;打字、縫紉等屬于輕勞動。
3.單位應提供高溫勞動者防暑降溫飲料。
防暑降溫飲料不能充抵高溫津貼
該發的錢要發,該做好的高溫天勞動保護也必須做好。
省人力社保廳等職能部門要求:各單位要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做好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保護工作。
企業應該做哪些事情?
1.在高溫天氣來臨之前,用人單位就應當對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
對患有心、肺、腦血管性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及其他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溫作業環境的勞動者,要調整作業崗位。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2.各單位要建立健全防暑降溫工作制度。
采用良好的隔熱、通風、降溫措施,積極改善作業場所的工作條件;還要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們,提供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
注意: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3.還有一項重要規定